北京晚报评论不把文明条例当回事应当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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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眼,《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了。但据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城区部分公园景区,种种不文明行为仍在上演,煞风景的事儿还有不少。虽然有工作人员阻拦,但这些人依旧我行我素。

说起来,有关文明条例的宣传不可谓不到位,而且条例实施前曾经广征民意,体现了北京市民的全体意愿。如今一个多月过去,还有人无视条例,光膀子跑步、自顾自唱歌扰民、偷摘公园花果、护城河里野游,自己不体面不说,也是对文明守法市民的不尊重。共建共享文明,没有哪个市民可以身在“例”外。

为了让文明意识落地生根,条例其中一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提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法律是长着牙齿的,难道真要以身试法、被联合惩戒时感到切肤之痛才会想着改吗?诚然,改变陈规陋习、培养文明习惯需要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包括法律倡导和约束、行政执法、社会共治甚至经济奖惩等。但彰显法律权威性显然能起到引领作用,同时其他手段也可以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归根到底,文明是一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事情,缺一不可。真正文明的人,就算是逼着他乱扔垃圾、偷摘花草,他也是绝难伸出手去的。反之,对于只图自己痛快舒服,罔顾公德的人,既然文明内化于心难以自觉达成,那么不妨短期内先从外化于行入手,用法律法规惩戒倒逼他们先收敛自己的不文明行为。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丽

流程编辑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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