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八同城非58同城不正当竞争被判

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58同城”作为原告网站名称,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经多年宣传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生活服务网站。“58同城”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公众误认为其是原告的关联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利益。且被告经营口碑很差,对原告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在《北京晚报》、《新京报》等媒体上赔礼道歉30天,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公证费元。

  被告辩称:在被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58同城”尚不构成知名服务名称。被告与原告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来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各自提供的服务亦不构成混淆。“五八”及“同城”均不属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通用含义,且已成为多家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被告的企业名称命名合理合法,无仿冒故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进程: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显示:年“58同城”先后获得“中国互联网最具价值项目奖”、“中国商业网站强”、“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等称号。年,“58同城”还被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予“公益爱心企业”称号。同时,原告主张被告经营口碑差,并提交了部分网页的公证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年12月,年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网站名称为同城分类,域名为58.   被告的名称于年10月27日获得工商机关预先核准。同年11月27日,被告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年被告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并成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被告自年成立至年5月,办公地址与原告仅一路之隔。

  法院经审理认为,“58同城”系臆造的词语组合,并非通用词汇,因而本身即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特征。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五八同城”读音与网站名称“58同城”完全一致,足以使人产生两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易导致混淆,侵害了五八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认为,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狭义上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的一致与重合,只要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可能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损害竞争秩序,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在名称中停止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原告20.6万余元。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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