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73民初号二审案号()京民终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谢甄珂
审判员曹丽萍审判员吴静
书记员武雅韬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周绪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静娟,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广东艾慕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志;
二、广东艾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爱慕”“艾慕”文字;
三、广东艾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爱慕股份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元;
四、广东艾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网站
审判长谢甄珂审判员曹丽萍审判员吴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武雅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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