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道具中字体的合理使用问题九层妖

克白灵苏孜阿甫片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322661.html

这是我们的“每天一份判决书”系列。这意味着你在每个工作日都能看到一份我们梳理的娱乐法判决书。

目前我们分为五个类别:影视、音乐、游戏、艺人和其他,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整理工作,真正为文娱行业输出更多的观点和价值。

影视作品道具中字体的合理使用问题

——《九层妖塔》7字侵权案

编辑:胡瀚文

裁判要旨与启示

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在影视作品道具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毛笔字美术作品。被告主张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适当引用。引用涉案作品的比例小且作为道具的一部分出现,用于说明道具的名称,不是影片的主要部分,对涉案作品的引用主要目的和功能不是为了再现美术作品的美感,而是为了表意和烘托时代氛围,属于对涉案作品转化性使用,不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电影的道具中使用涉案单字不排除其起到了说明道具名称的作用,但同时也完整展示了涉案单字的艺术美感。被告之所以不选择其他常见字体而选择具有一定美感的涉案单字本身的事实也能说明涉案单字在涉案电影道具中不仅仅是起到表情达意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传达艺术美感的意义,再现了涉案单字的美术价值。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并未通过增加新的理念或视角使涉案单字具有了新的价值或功能从而改变了该单字原有的美术价值,故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不具有转换性,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目的适当引用。”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中再现涉案作品受保护的文字外观并不是为了说明道具名称,而是传达其艺术美感,通过再现涉案作品受保护的美学表达和艺术价值,烘托电影的时代氛围。使用了七个单字,由于每个单字都构成独立的书法美术作品,不能以涉案作品在整个《九层妖塔》电影中所占比重大小作为判断是否适当的依据。”

本案涉及判断被告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

(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九层妖塔》剧照截图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京73民终号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向佳红、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

向佳红认为梦想者电影公司等四公司制作的《九层妖塔》电影中使用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其行为未经许可,未署名,侵害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向原告向佳红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向佳红经济损失十四万元。

梦想者电影有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关于电影《九层妖塔》中再现涉案作品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署名权,二审法院认为:

电影《九层妖塔》中以书名“鬼族史”和报纸名称“华夏日报”方式再现了向佳红的书法美术作品。从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上看,不存在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进而形成新的表达的情形,因此不涉及侵犯摄制权等演绎权,只涉及是否侵权复制权,以及未予署名的情况下是否侵犯署名权的认定问题。

(一)是否侵犯复制权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针对复制权的权利内容的规定,可以解释《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的复制行为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本案中,电影《九层妖塔》的制作过程中,在制作电影道具时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并且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将涉案作品固定在电影胶片上并能够再现涉案作品,亦形成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属于复制行为。该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即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二)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上诉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作为上诉法律根据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电影《九层妖塔》中再现涉案作品受保护的文字外观并不是为了说明道具名称,而是传达其艺术美感,通过再现涉案作品受保护的美学表达和艺术价值,烘托电影的时代氛围。使用了七个单字,由于每个单字都构成独立的书法美术作品,不能以涉案作品在整个《九层妖塔》电影中所占比重大小作为判断是否适当的依据。

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虽然写明“满足社会设计界和艺术界的朋友需求,提供免费下载”,但同时也写明“免费提供给社会下载的同时,防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本人作品进行商用盈利行为,特申请版权,有利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能以此认为向佳红具有未经其许可即可以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意思表示进而否定使用者未经授权进行使用的过错。个别网站中未显示权利声明同样不能表明向佳红允许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商业使用。

梦想者公司、中影公司未经授权,也未向向佳红支付报酬即使用涉案作品,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梦想者公司、中影公司主张电影《九层妖塔》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否侵犯署名权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未表明作者身份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显然,在电影《九层妖塔》中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的作者身份,侵犯了向佳红的署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他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上述规定能否作为支持上诉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的上诉理由,涉及对该条的解释。该规定是对使用他人作品如何署名进行规范的规定,并且允许通过约定变更署名方式。因此,这里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合法使用,而不包括侵权使用。依据“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进行的署名权抗辩,只有在合法使用但未署名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对于侵权使用他人作品的,不能支持以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名称为由而不侵犯署名权的抗辩理由。并且,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以片头、片尾字幕或者片中标注的方式表明作者身份是常见的署名方式,不存在无法指明作者身份的情况。

梦想者公司、中影公司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张电影《九层妖塔》无需给向佳红署名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该条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用于划定参与电影作品创作中不同作者之间的权利界限,明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该条规定中“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目的并不是用于限定享有署名权的作者范围,该条中的“等”字应当理解为指不完全的列举,即该条并不限制电影作品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之外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一审法院认定电影《九层妖塔》使用涉案作品侵犯向佳红的署名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北京晚报》上登载致歉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向佳红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向佳红经济损失十四万元;

3、驳回原告向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关影视相关问题,你可能还想看:影片投资方知情权的诉讼保障及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部分的司法认定:刘亦菲版电影《倩女幽魂》合同纠纷案娱乐法通识系列(七):如何审查娱乐法合同——以经纪合同、影视投融资合同为例影视剧审查制度到底审查什么?

◆◆◆◆◆

娱乐法这件事,我们坚持了5年娱乐法合同矩阵(持续更新中,均可点击阅读))

音乐法商图谱|编曲合同|编舞合同|音乐制作合同|委托创作音乐合同|音乐作品授权协议|音乐授权规则|音乐著作权代理合同|音乐推广合同|音乐发行合同|各音乐平台结算规则|设计合同|实体唱片出版合同|传统广播电台广告发布单|音乐作品抄袭|侵权使用歌曲谈判技巧|寻找音乐版权人

影视法商图谱|影视投资合同|小说著作权许可合同|影视主创人员聘用合同|平台参与的影视投资合同|委托改编小说(漫画)合同|委托创作剧本合同|影视署名权条款|劣迹艺人条款|各种“令”条款设计|委托拍摄制作影视剧合同|演员合同|影视剧元素保护|赞助合同|植入广告合同|剧组工作人员合同|剧组规章制度范本|后期剪辑制作合同|后期特效合同|影视项目素材授权|保险合同:完片担保和人设崩塌|场地、设备、道具租赁合同|影视剧审查制度|互联网视听节目(含短视频)审核规则|影视审查避雷指南

经纪法商图谱|艺人经纪合同(游戏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练习生)|艺人经纪合同(演员)|艺人经纪合同(原创音乐人)|艺人经纪合同(网红和MCN)|艺人经纪合同(讲师等KOL)|艺人经纪合同模板|艺人分约合同|艺人共享经纪合同|网络红人孵化合同|经纪合同签约谈判指南|艺人解约谈判指南|艺人解约诉讼策略|新型经纪关系|危机公关|艺人各类授权书|周边产品制作合同|妆化造合同|艺人公关合同|艺人社交平台法商运营策略|经纪人与艺人的日常沟通策略|练习生日常管理法商规则|粉丝关系处理法商策略

(如您需要合同模板,请联系小星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eijingwanbaoa.com/wbls/1265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