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通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去年11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犯罪行为线索38案43人,经侦查、起诉、审理,实际定罪量刑2案2人。被执行人黄某因私自变卖其名下房产以逃废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执行人张某擅自将法院查封财产予以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了解,“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打击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涉执违法行为。这次专项活动主要打击的是两类涉执违法行为,一类是涉嫌犯罪行为,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由公安侦查、检察公诉、法院审判。另一类是涉执违法行为,即相关人员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实施或交公安机关协助实施。

市中院公布的两个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1案1人,该案为台山法院办理,被执行人黄某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私自变卖其名下房产以逃废债务,导致判决无法正常执行,最终鉴于归案后,被执行人黄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了欠款,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1案1人,该案为新会法院办理,被执行人张某擅自将法院查封财产予以销售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他目前未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多数是因被执行人在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主动履行义务而撤案,部分案件仍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个别案件因检察机关认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而未予以起诉。此外,各法院还对相关违法人员实施司法拘留人,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1人,共司法拘留人。

案例详细情况:

案例1:黄春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重新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年8月,台山市人民法院对黄子宁与黄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春洪归还黄子宁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黄春洪未主动履行义务,黄子宁遂向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封了黄春洪房屋一套。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黄春洪自行将上述房屋变卖得款后,一次性偿还黄子宁借款25万元。经黄子宁同意后,执行法院解除了该房产的查封。年4月,在未获得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黄春洪擅自将该房屋以41万元变卖给他人,遂后黄春洪便下落不明,因黄春洪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黄春洪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黄春洪于年11月5日在清远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年2月16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春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黄春洪的家属积极筹款并向黄子宁一次性支付元及其他费用。4月10日,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春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为其偿还债务,并得到债权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春洪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春洪各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用于履行其与申请执行人欠款纠纷执行案的财产。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解除房产查封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却在出售房屋后即下落不明,主观上存在明显的逃废债务的故意,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张永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关于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李宏树、孟献长等19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海华古典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伍伟俊与被执行人张永庆、马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剑飞与被执行人张永庆、马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庆所有的16套非洲黄花梨成品、6套非洲黄花梨半成品、缅甸花梨工作台1张、绿檀木柜1个等财产。后被执行人张永庆在未取得债权人和执行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于年5月至7月间自将已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上述红木家具以销售,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张永庆及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鉴于张永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张永庆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因张永庆同时涉嫌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决定一并立案侦查并将张永庆刑事拘留。年1月26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张永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庆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法官提醒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庆明知执行法院已查封其所有的相关红木家具,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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