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借指标买经适房房主反悔要房被判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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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公号今日分享

目录

1.为姨夫代购部队福利房房价涨外甥不愿过户了从生活常理作自由心证裁判 法院判房归姨夫(来源:上海法治报)

2.借父母名字购买的公房属于谁?(来源:法制晚报)

3.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应予解除——余某与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来源:北京法院网)

4.十年前借指标买经适房房主反悔要房被判驳借名买房高院划定有效日期(来源:北京晚报)

十年前借指标买经适房房主反悔要房被判驳

借名买房高院划定有效日期来源:时间:年09月30日来源:北京晚报记者林靖原文链接:   十年前借名购买的大兴区一套经济适用房,素未谋面的借名者突然来要房轰人,并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当时借名买房的代理人已过世,怎么证明这房子是我买的?”金先生焦急应诉一波三折,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台的新意见,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金先生借名有效。   出名人现身   要求借名者搬走   出名者上门那天,金先生正和租户一起往屋里搬新家具,突然,一个年轻的陌生人进来,自称是房主蔡原元。说着,他拿出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并请金先生等人离开他的房子。   金先生愣住了,这才想起十年前买房的事情。当时他通过山西老乡段杰(化名)打听到北京有一位蔡老先生,可以把他孙子蔡原元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出让给金先生,那时政策不允许经适房转让,但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金先生就使用了蔡老先生孙子的名字,花了二十余万元购买了这套经适房。虽然房本上写的是蔡原元,实际上出资购买人却是金先生。事后,金先生还通过中间人段杰给了蔡原元几万元好处费,他万万没想到十年后蔡老先生的孙子突然上门,要要回房子。   更糟糕的是,隔天租户回家时,发现这房子居然换了锁进不去了,急忙叫来金先生一起报了警,又找来开锁公司才进了屋。   金先生觉得此事十分蹊跷,赶紧联络当年为他介绍借名买房的老乡段杰,才知这位朋友去年遭遇车祸去世了。金先生又几经周折去找蔡老先生,却得知老先生正生病住院,也暂时联系不到。中间人失联,卖主反悔,金先生觉得不知所措,不但得不到已付房款,还损失了十年间房屋增值的价值,即便蔡原元现在返还房款,靠这二十余万元能买到什么样的栖身之所?无奈之下,金先生找到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求助。   素未谋面   合同是怎样签订的?   蔡原元与金先生十余年来素未谋面,互相之间不认识,也从来没有联系过,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唯一知道真相的中间人段杰已经逝世,是不是真相就此掩埋了呢?为了证明此事,李松律师特意从山西请来段杰的妻子参与调查和出庭作证等。   据段杰的妻子称,十年前,金先生将二十余万元房款给了段杰,段杰将钱送给了退休干部蔡老先生,蔡老先生说有指标可以买房子,承诺5年后过户。后来段杰夫妇还专程到北京取购房手续,随后交给了金先生。之后,金先生又送来了3万元好处费,也通过中间人给了蔡老先生的孙子蔡原元。   段杰妻子的证人证言证实了金先生确实借用蔡原元的名义,买了这套房子。李松律师建议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蔡先生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代理人过世   怎么证明借名买房?   关于金先生和蔡原元两人借名买房一事,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并未直接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是通过中间人段杰和蔡原元的祖父蔡户培之间代理此事的。素未谋面的双方之间是如何形成合同的呢?   李律师解释,订立合同并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可各自委托代理人签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果有完整的证据链加以佐证,口头约定同样可以形成有效合同。李律师拿出了房屋购房发票、多年来的物业水电缴费凭证、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的谈话录音、代理人段杰的妻子的证人证言,并请装修工人房向阳出庭作证。“这些形成一系列完整证据链条,证实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确实有借名买房一事。”   案有波折   装修工可否证实真房主?   不过在法院判决认定前,事情却有波折。金先生刚买此房子时,装修工人房向阳曾帮他装修房屋,年又装修了一次。房向阳出庭作证时称:“整个装修方案都是金先生制定的,装饰材料也都是金先生购买的,我从没有怀疑过金先生是这房屋的主人。”可蔡原元认为房向阳并不具备证人资格,无法证实房向阳装修过该房屋。   为此,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此前去小区物业公司调取的该房屋装修的现场监控记录表,上面载有:“装修队为金先生的房屋做装修,具体的装修人员为房向阳。”记录本最后还有房向阳的签名落款,并附有装修清单。“这些材料证明该装修队曾派房向阳等人对金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及家用电器等设备都是金先生购买的。”   对于房屋权属问题,李律师提出金先生已实际拥有该房屋十余年,如此之长的时间内,蔡原元却并未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过异议,对金先生长期占据及装修房屋也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市高法出台新意见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   由于经适房的申请主体需要满足诸多要求,而金先生不具备经适房的申请条件,在以往的案例中,此类事件法院通常认定经适房的借名买房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出名人给实际购房人一定的赔偿。基于此,金先生只好选择请求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蔡先生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万元。   正在诉讼中,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借名购买经适房出台了新意见,借名买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在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合同购买的,并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可以认定借名有效。李松律师第一时间了解到该指导意见,当即更改了诉讼请求,将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变更为合同有效,并要求蔡原元将换了锁的房屋归还给金先生。   但由于新意见出台时间尚短,业内对该合同是否有效仍存在一定异议。李律师搜集大量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提交到法庭,法官考虑后认定此案完全可适用新规,最终一审判决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完全支持了金先生的诉求。   蔡原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过程中,他声称当时自己和另一个朋友凑了13万房款,又向段杰借了7万元房款买了房子,并找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李律师当庭提出异议,并拿出一审时蔡原元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其中称“当年家境较贫困,因此由蔡原元的祖父出面向段杰借了二十万元钱,用于购买房屋。”   就支付购房款的来源,蔡原元一二审陈述前后不一致,其所找证人所出具的证言内容不足以采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庭审,依法驳回了蔡原元的上诉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口说无凭合同难被法院认定   金先生是胜诉了,但案件赢得并不轻松。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口头合同虽然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可是一旦发生纠纷,主张合同成立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合同关系就很难被法院认可。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房产买卖,当事人更应该签订书面的合同。本案中正是因为当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出借名字者才反悔要房。   李松律师同时提醒大家注意,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房价如何变动,都不应反悔。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也是会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的。本报记者林靖J家事法苑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1)简报电子版下载: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   1、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家事审判动态、典型家事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申请加入家事法实务   3、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学者、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南师大赵莉”,广西师大李**。   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法院+姓名的方式,如果确有难处不愿意实名,可采取省份(城市)+法院+真实姓氏+法官(身份)的方式,如北京法院李法官、如宜昌法院王礼仁,检察官署名方式相同。   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   4、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擅拉群友、加入自己设立的其他群,一经接到举报,立即清除出群;   5、基本设置: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如群中有太多不熟悉的面孔:可在群系统设置界面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6、友善发言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本专业群,除大年三十至初二三天及八月十五中秋节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严禁闲聊;严禁转发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投票、优惠券、政治性等帖子。   7、鼓励、提倡交流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8、鼓励、提倡分享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主题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鼓励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讨文章,包括上传在自己个人网站、博客、   本群谢绝律师普法、营销、单纯表现诉讼技巧类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的推销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   9、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资讯信息仅供群友学术实务研讨交流用,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   希望群友不要经常性地或整体利用本群资讯信息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经常性转帖到其他   10、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11、关于入群开通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   因   绑定银行卡、开通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          年10月31日“家事法苑”(famalw)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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