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运朋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关于股票发行注册条件即“审什么”的条款值得商榷。其一,注册制并非允许发行人只要进行信息披露就可以IPO,而是“放开发行,管住上市”,将对信息披露以外事项的实质审核从发行阶段后置到了上市阶段。其二,发行审核将审核投资价值,只不过是从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角度审核。对投资价值不是不审核,而是“审而不判”;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审核投资价值,但不会对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其三,发行审核机构不应仅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而应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质审核,但不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即“审而不保”。注册制不必在信息披露之外再另设发行条件的条款,《草案》第20条应当删除。

股票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实质审核;持续盈利能力

彭运朋,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律理论与制度。

本文载《财经法学》年第5期。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称“注册制”)是近几年里证券法学理论与实务中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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