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合同主要事实
年6月30日,江苏卫视与盟将威公司经协商签订了《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约定盟将威公司将国产电视连续剧《军师联盟》的首轮卫视播放权许可给江苏广电集团。许可费计人民币万元,许可播出期限5年。违约金按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
二、争议焦点
1.盟将威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许可合同的节目是否包括《虎啸龙吟》);
2.涉案《许可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3.江苏广电集团主张的违约金应否调整。
三、一审江苏高院的观点
(一)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被许可节目包含《虎啸龙吟》
一审法院基于以下因素,确认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被许可节目电视剧是包含《虎啸龙吟》在内的反映司马懿一生的电视剧。
首先,从合同的约定及签约前的谈判情况来看。《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节目名称为《军师联盟》,最终分为上下两部,名称分别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和《虎啸龙吟》。双方对于《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属于被许可节目的一部分并无争议,但该名称与合同中约定的节目名称亦不相同,故不应将两者简单等同,而应当结合签约前双方谈判情况,分析江苏广电集团签约时拟购买的电视剧《军师联盟》的具体内容。从双方与会人员签字的谈判纪要可见,盟将威公司的徐佳暄介绍《军师联盟》的基本情况,称该剧制作过半,已提交片花;江苏卫视采购部的张卫在介绍《军师联盟》审片情况时亦提到部门审片花,制作精良水准高,并提交领导审看。现盟将威公司否认向江苏广电集团交付过片花,但该陈述明显与时任盟将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佳暄签字的谈判纪要记载的内容不符。江苏广电集团提供的证据4中的片花光盘虽非当初盟将威公司提交的光盘,但江苏广电集团对此所作解释基本合理,而且作为购片方通过审阅片花,以确定所购节目的制作情况并进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符合行业惯例,故在盟将威公司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盟将威公司在签约前已向江苏广电集团提交了被许可节目电视剧的片花。至于提供的片花内容是否如证据4光盘中视频的内容,由于该片花与年10月27日优酷网及江苏卫视新浪微博中发布的预告片的内容均一致,而当时涉案电视剧尚未拍摄完成,也未播出,购片方从发行方取得片花作为预告片对外宣传,属于行业常态。因此在盟将威公司从未抗辩在当时存在不同版本片花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江苏广电集团提供的证据4中片花的真实性,并确认片花的内容反映的是司马懿的一生,包括《虎啸龙吟》中老年司马懿的镜头。需指出,电视剧的拍摄一般并非按照剧情顺序进行,而是结合场景、成本、演员档期等诸多因素进行拍摄,本案合同签订时涉案电视剧已经拍摄过半,形成的片花中出现老年司马懿的镜头并不违背电视剧的拍摄规律。
其次,从涉案电视剧投资拍摄及报备情况来看。一是华利公司与盟将威公司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与不二公司签订的《拍摄协议》,约定的电视剧名称为《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均涉及一部电视剧的投资、拍摄。二是涉案电视剧在年1月最初拍摄制作备案时,剧名为《大军师司马懿》,内容提要反映该剧展现的是司马懿传奇的一生;在年12月30日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时剧名尚未发生变更,直至年5月23日华星公司才提交《剧名变更申请》和《集数变更申请》,变更的理由是因剧情需要,方便区分,分为上下两部,提高成片观看质量。由此可见,双方签约时约定的被许可节目是一部电视剧,并不存在分为上下两部之说。
再次,从涉案电视剧的内容及导演张永新的采访报道来看。《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与《虎啸龙吟》的人物关系、剧情内容均一脉相承,系同一导演、同一编剧、同一批演员,按同一个剧本连续拍摄和制作。张永新陈述《军师联盟》是一部完整的剧,本来不想分为上下两季播出,因为播出时间档位以及后期特技需要重新配比等问题,没有办法整个播出。张永新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导演,熟知该剧的拍摄过程,其对该剧分为两部播出所做陈述具有客观性,也与该剧直至年5月底才申请变更剧名及集数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采信。
最后,从涉案电视剧的其他许可合同来看。一是优酷网的运营商合一公司与不二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节目为电视剧《军师联盟》第一季(确定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42集与第二季(暂定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虎啸龙吟》)不少于40集。二是安徽广播电视台与不二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是42集电视连续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分别为年5月31日和6月9日,此时涉案电视剧已明确分为上下两部,上部剧剧名变更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集数也由50集变更为42集。这与涉案《许可合同》签订时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剧名及集数未最终确定的情况有所不同。
以上情况均可以说明,双方在年6月30日签订《许可合同》时,所约定的被许可节目电视剧的剧名为《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是完整反映司马懿一生的一部电视剧,之后无论因何种原因被分为上下两部,均应认定属于被许可节目的内容。
(二)盟将威公司主张被许可节目不包含《虎啸龙吟》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许可合同》中最终集数以国家广电总局实际批准上星集数为准的约定。由于电视剧许可合同约定的播放集数与发行许可证核准的集数存在变化是行业内的常见情形,因此《许可合同》作出上述约定是该行业的一种惯常约定。针对本案情形,不能理解为被许可节目的集数仅以上部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发行许可证核准的42集确定,而应以包括下部剧《虎啸龙吟》在内反映司马懿一生的电视剧所核准的上星集数为准。实际上,涉案电视剧最终批准上星集数为86集,与合同约定的80集基本相当。如果仅以《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发行许可证核准的剧名及集数来确定《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被许可节目的内容,42集与80集相差近一倍的浮动,显然既不符合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符合行业惯例。
其次,江苏广电集团对盟将威公司《上星通知函》的复函仅是对《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上星播出时间的确认,而《确权书》则是对电视播出权及联合出品单位署名权及荣誉共享权的确认,均不能以此证明江苏广电集团认可《许可合同》约定的被许可节目仅是42集的《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盟将威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被许可节目不包含《虎啸龙吟》,应以发行许可证上载明内容为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法院对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分析
首先,就江苏广电集团的实际损失而言。本案中,盟将威公司在给江苏广电集团的律师函中认可涉案电视剧上半部《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出效果良好”,故江苏广电集团本可以借助下半部《虎啸龙吟》的播出进一步提升其电视频道的品牌影响力、增强其收视群体的观剧粘性、增加广告增值收益,但因盟将威公司的违约行为,无疑对其竞争优势造成损害。尽管由于影视作品的播放对收视率及收视份额带来的效果及品牌影响力、广告收入等无法精确计算,导致此类合同中因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时也难以准确确定,但本案中江苏广电集团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盟将威公司认为江苏广电集团不存在损失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行业对此的基本认知。
其次,就盟将威公司因违约多获收益而言。优酷网运营商合一公司就涉案电视剧签订的授权合同,因播出方式从“台网同播”变为网络独播,支付的价款从2.4亿元增加至4.2亿元。江苏广电集团认为合一公司因优酷网独播《虎啸龙吟》愿意多花费1.8亿元,说明江苏广电集团因失去竞争优势而造成的损失在1.8亿元以上。对此,本院认为,如果盟将威公司按约履行合同,江苏卫视与优酷网均播出《虎啸龙吟》,其所获收益应为3.亿元(江苏广电集团支付1.亿元+合一公司支付2.4亿元),而违约行为导致优酷网独播《虎啸龙吟》,其实际获取收益为4.2亿元,多获收益应是万元(4.2亿元-3.亿元),故不宜将江苏广电集团主张的1.8亿元作为盟将威公司因违约的直接获益。
再次,就江苏广电集团的预期利益而言。从涉案电视剧上半部《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所获奖项来看,该剧无疑是一部热播的优秀电视剧。如果该剧下半部《虎啸龙吟》能够顺利播出,江苏广电集团按照同期江苏卫视电视剧播放广告的一般收费标准以及第三方监测的江苏卫视广告平均总时长,计算其预期可获得广告收入至少能达到约1.3亿多元。本院认为,该计算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盟将威公司关于广告收入必须根据广告合同、支付广告费的汇款凭证及广告费发票认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是本案中,最终确定江苏广电集团预期利益时还需考量其采取的以其他电视剧进行替代的减损措施。
又次,就合同的履行情况而言。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被许可节目电视剧最终经核准的集数为86集,盟将威公司实际交付了42集,江苏广电集团已对该42集实现了首轮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故盟将威公司未交付剩余集数给江苏广电集团造成的损失与全部未交付不同,在确定盟将威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时应当与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所区别。同时,应当考虑涉案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江苏广电集团无需再支付42集《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剩余集数的款项万元这一因素。
最后,就双方的过错程度而言。涉案《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江苏广电集团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及过错,而盟将威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在《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放之前,盟将威公司曾致函江苏广电集团要求改变播放方式,将优酷网的播放时间提前于江苏广电集团,即由“台网同播”模式变更为“先网后台”模式,为此给予江苏广电集团每集51万元的优惠,但江苏广电集团回函拒绝,明确指出该行为对其广告招商及播出后收视效果造成严重干扰,损害其核心利益。这说明,盟将威公司对被许可节目首播权系江苏广电集团最重要的合同核心利益且不允许变更的态度非常清楚。因此,盟将威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方,未按约交付被许可节目电视剧的下半部《虎啸龙吟》,严重损害江苏广电集团依据《许可合同》所享有的“台网同播”及首轮播放权的核心利益,其对此应负完全的过错责任。
本案基于以上因素,尤其考虑到盟将威公司履行合同近一半及因违约的实际获益状况,如果按照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定盟将威公司的违约责任,不尽合理,但对盟将威公司故意根本违约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故本案违约金只能作适当调整,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6亿元。
合议庭:李红建、史乃兴、袁滔
判决书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苏民初2号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越、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正,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华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宏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集团)与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公司)、第三人江苏华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不二公司以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于年4月2日通知不二公司及华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年11月3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广电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越、孔剑凡,被告盟将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正、王锐,第三人华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不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广电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盟将威公司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2.判令盟将威公司按合同转让价款的%赔偿江苏广电集团万元;3.判令盟将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6月30日,其与盟将威公司经协商签订了《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约定盟将威公司将国产电视连续剧《军师联盟》的首轮卫视播放权许可给江苏广电集团。许可费计人民币万元,许可播出期限5年。合同约定,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播放时间必须在江苏广电集团首次上星播出之日零点对付费会员上传更新江苏广电集团当天所播内容,对非付费会员需到次日零点之后方可上传更新江苏广电集团当天所播内容,且每日上传更新的内容不得超过2集。若有网络播出机构不遵守此条款,则盟将威公司应承担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江苏广电集团。合同签订后,江苏广电集团按期支付了首期款万元;盟将威公司分多次将被许可节目共42集交由其于年6月22日开始首播。优酷网作为互联网网络播出机构,按照许可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网络播放。盟将威公司以后期制作、资金归拢、档期及报送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等多方面原因,尚未交付其余剧集。就在江苏广电集团等待剩余剧集供带并安排播出时,优酷网于年12月7日将改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虎啸龙吟》的剩余剧集进行全网独播。江苏广电集团为此向盟将威公司、优酷网等发函阻止这一违约行为,但盟将威公司以《大军师司马懿之虎啸龙吟》和《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是两个独立剧集为由,拒不履行许可合同义务。影视剧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先播与后播存在巨大利益差别,在本案所涉被许可节目已经播出前半部分且市场反应良好的情况下,这种差距就特别巨大。江苏广电集团在该剧尚未拍摄完成时冒着极大风险购买该剧专有播放权,对盟将威公司等完成该剧拍摄和制作起到极大促进作用。但盟将威公司违背诚信、恶意违约,不仅导致江苏广电集团经济利益受损,也对其作为省级卫视平台的价值、影响力、信誉等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现优酷网已播出被许可节目的剩余剧集,江苏广电集团首轮播放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诉请解除合同,盟将威公司赔偿其损失。盟将威公司辩称:1.其已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及解除合同的情形。首先,涉案许可合同约定许可节目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并不包含《虎啸龙吟》。年6月30日,双方签订涉案许可合同,约定许可节目长度为:45分钟/集×80集(最终集数以国家广电总局实际批准上星集数为准)。年5月31日许可节目取得发行许可证,正式名称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集数为42集。年6月16日,其向江苏广电集团发送《上星通知函》,明确告知许可节目更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集数为42集。江苏广电集团于6月20日回复对《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上星播出时间表示认可,同日出具《确认书》,对许可节目的名称、集数以及权属再次进行确认。《虎啸龙吟》并不在该发行许可证的范围之内,故并不属于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节目。其次,许可节目的播放介质已经由其交付给江苏广电集团,并已上星播放,自此其已履行了涉案许可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及江苏广电集团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2.江苏广电集团未按涉案许可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剩余电视剧播放许可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其保留向江苏广电集团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3.退一步讲,即使涉案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节目包括《虎啸龙吟》,其未向江苏广电集团交付该剧播放介质构成违约,江苏广电集团主张万元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华利公司述称:其与盟将威公司签订了拍摄涉案电视剧的联合投资合同,盟将威公司应当按约将其从江苏广电集团收取的收益分配给其,为此其已提起另案诉讼。对于盟将威公司与江苏广电集团之间的纠纷,其不清楚。不二公司述称:1.其是涉案电视剧的投资方,本案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其利益,故其具备第三人的主体资格。2.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即许可节目的范围,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名称是《军师联盟》,剧集长度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确定。这一约定是客观标准,合同未约定按照部分内容或人物命运来确定。从实际履行情况看,盟将威公司交付了电视剧,集数是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交付的,故盟将威公司没有违约。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许可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一)签约前的谈判情况年6月30日,电视剧《军师联盟》购买事宜谈判纪要(以下简称谈判纪要)记载:到场人为盟将威公司的徐佳暄(总裁)、卢硕(总经理),江苏卫视采购部张为、邵征鹏,记录人为江苏卫视采购部白翔、江苏卫视综合部康雪。1.徐佳暄确认江苏卫视采购部人员在购剧过程中未有人员以个人名义就购剧事宜与公司接洽,如发生任何问题,责任由徐佳暄方承担。2.徐佳暄介绍《军师联盟》基本情况。年开机,80集,主演吴秀波、于和伟、刘涛等。制作成本5亿,9月底关机,导演张永新,制作目前已过半,已提交过片花、剧本。3.张为介绍《军师联盟》审片情况。古装历史大剧,市场口碑反应好,片花反响好,市场争夺激烈。部门审片花,制作精良水准高,阵容强,相信播出后会有好反响。片花提交领导审看,也给出积极看法,所以提前定下此类好项目,为明年播出作好储备。希望与剧方达成一致意见,领导也给出积极支持。目前就价格问题与剧方谈判,请剧方出价。4.徐佳暄出价。网络签订后,报江苏万/集。北京、上海、浙江、安徽卫视都有意向,上海出价最高,能达到万/集,所以向江苏提出相同价格。5.邵征鹏还价。分析市场情况及剧场能承受价格水平及广告营收能力,给出万/集报价。6.徐佳暄:本剧造价高,拍摄周期长,不断超出预算,品相有目共睹。请江苏卫视适当考量,如果江苏卫视认可网络会员付费先播模式,价格可适当让步,报万/集价格。7.网络付费先于电视台播出方式未在剧场出现过,对平台影响无法预估,我方坚持剧方在价格上应做出更大让步,提出万/集。此外,对网络付费播出方式等作出进一步协商。到场人员在该谈判纪要上签字。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谈判纪要(原告证据5)证实。江苏广电集团提供的证据4中的片花显示的剧名为《军师联盟》,包括诸葛亮出祁山赵云与魏军交战、魏延斩杀王双、诸葛亮上方谷火烧司马懿、掌权后的老年司马懿等《虎啸龙吟》中的片段。江苏广电集团认为该片花即为上述谈判纪要中提及的片花,盟将威公司认为其在签约前未交付证据4中的片花给江苏广电集团,不二公司认为证据4中片花的视频形成时间在签约之后,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在签约之前盟将威公司交付了片花。江苏广电集团对此陈述称盟将威公司在签约前提供过一份片花的光盘,但后来找不到,为本案诉讼将之前光盘留存在其工作人员电脑中的内容拷贝下来制作的证据4光盘,所以形成时间上无法反映出当时交付时的状态。本院对证据4中片花的认证意见将在判决理由部分阐述。(二)签约及履约情况年6月30日,盟将威公司(甲方)与江苏广电集团(乙方)就《军师联盟》电视节目专有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事宜,签订《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第一条“有偿播放权许可的节目及许可方式”约定:1.节目名称:《军师联盟》(以下简称被许可节目);2.节目类别:国产电视连续剧;3.节目长度:45分钟/集×80集(最终集数以国家广电总局实际批准上星集数为准);4.许可方式:乙方拥有在约定期限内在江苏省行政区区域内以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高清电视等播放形式播出被许可节目的专有许可权;5.甲方承诺采用如下发行模式:两家首轮黄金时段(每天19:30至22:00时之间的时段,下同)上星台,首轮非黄金时段(每天19:00至22:00以外的时段,下同)上星台不超过两家,首轮上星期限为三个月;二轮及三轮上星台总家数不得超过八家,二轮及三轮上星期限均为三个月;三年内无地面(省、市行政区域内)频道的发行权。第二条“节目价格及付款方式、时间”约定:1.价格:万元/集×80集,计人民币0000元整。2.付款方式:乙方分三期付清款项:①首期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的40%计人民币0000元整。②第二期于乙方收到被许可节目完整播出带之日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节目费的30%,计人民币元整。③第三期于乙方完整播出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节目费的30%,计人民币元整……第四条“播出带交付”约定: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被许可节目标清带一套,以及提供一套高清带。播出带的电视画面部分不得添加任何角标。如遇特殊情况交带时间另议。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向乙方提供播出带,并保证播出带的技术指标达到播出要求,如发现播出带的技术指标未能达到播出要求,甲方应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甲方逾期提供播出带的,每天按转让费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乙方;如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30日仍未能向乙方提供播出带,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乙方。8.乙方同意由甲方授权的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在乙方首次上星播出之日零点可对付费会员上传更新乙方当天所播内容,而对非付费会员需到次日零点之后方可上传更新乙方当天所播内容,且每日上传更新的内容均不得超过2集,若有网络播放机构不遵守此条款,则甲方应承担责任,并按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乙方。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诉求与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就具体播出方式进行协商,以确保乙方的收视效果。年8月17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江苏广电集团向盟将威公司转账万元。年6月7日,盟将威公司致函江苏广电集团,函件主题为“有关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出方式更改的商榷函”。主要内容为:贵我双方因电视连续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电视播映权签署了《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现该剧已取得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浙)剧审字()第号,剧名:《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集数:42集。该剧目前正在国家广电总局上星播出审查中,将于年6月2日至10日获悉审查及修改结果……由于在广电总局审查未获批准前,电视台平台不宜进行宣传,为了配合突出该剧的黄金宣传期,保持该剧在播出前的高热度和影响力,加强台网的良性互动,我方提议该剧的播出方式或可更改如下,希望得到贵方的谅解与支持:该剧于年6月15日优酷会员独播,每周四更新10集;年6月22日电视台卫视直播,同步优酷非会员24:00播出。为了弥补播出方式变更给贵方造成的不便,我方特将该剧的采购费用从万元/集降为万元/集。恳请贵方能够谅解,贵我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年6月8日,针对上述商榷函,江苏广电集团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年6月30日,贵我双方签订《〈军师联盟〉电视节目有偿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广电集团已经根据该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双方亦根据该合同约定,确定于年6月22日在广电集团江苏卫视晚间幸福剧场播出该剧,并已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但6月8日,广电集团收到贵司《有关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出方式更改的商榷函》,通知广电集团该剧将在年6月15日优酷会员独播。贵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该合同约定,对广电集团广告招商及对6月22日播出后的收视效果造成严重干扰,贵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广电集团的核心利益。广电集团委托我所郑重函告:广电集团不同意贵司擅自变更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内容,若贵司一意孤行,违反合同约定的限制条件许可互联网网络播出机构播出该剧,广电集团将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年6月16日,盟将威公司向江苏广电集团发送《上星通知函》,主题为“关于电视连续剧《军师联盟》首轮黄金档播出上星通知及电视台与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上线播出约定函”,主要内容:贵我双方于年6月30日签署了《电视剧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贵司享有电视剧《军师联盟》首轮上星播出权利。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司:该剧现更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发行许可证号:(浙)剧审字()第号],集数为42集,首轮上星播出时间定为年6月22日19:30,首轮两家黄金时段上星台为江苏卫视、安徽卫视。年6月20日,江苏广电集团复函盟将威公司,回复内容:我公司已知晓并确认执行贵司上星通知函中的关于《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上星播出时间。同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确权书》一份,主要内容:盟将威公司为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出品单位,发行许可证号:(浙)剧审字()第号,集数42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为本剧的联合出品单位,享有本剧首轮黄金时段上星播出权,经贵方认可且我方确认,电视播出权及联合出品单位的署名权及荣誉共享权(奖金除外),我方对本剧不享有其他任何著作权权属或任何权益,亦不就此署名职位要求任何报酬或费用。年6月22日,江苏卫视开始播放《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许可合同》、付款凭证、商榷函及律师回函(原告证据1、2、6、7,被告证据1、7),《上星通知函》《复函》《确权书》(被告证据3~5)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三)双方交涉情况年7月17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播中心卫视频道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关于电视剧〈军师联盟〉高清播出带的函》,主要内容:年7月14日,我频道已完成电视剧《军师联盟》42集的播出。现根据《〈军师联盟〉电视节目有偿许可播放权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烦请贵司尽快将该剧未播出集数高清播出带的制作进度、供带时间告知我方,以便我方及时合理安排该剧未播出集数上星播出。年12月1日,江苏广电集团委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该剧前42集播出效果良好,但经江苏广电集团多次交涉,贵司尚未交付其余剧集审批文件及播出带。公开资料显示,该剧集未播出部分更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虎啸龙吟》,且11月29日“优酷网”公开宣称将于12月8日全网独播该剧。优酷公布的预告片内容、宣传资料及贵司此前提供给我方资料显示,该剧显然是江苏广电集团购买剧集一部分。你司与“优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及侵权,合同约定,贵司应当按照转让价款的%(2亿元)向我方赔偿。江苏广电集团在该剧尚未制作完成前花费巨资购买专有及首先播放之权利,承担了巨大商业风险,也应当享有该剧播出成功的收益。如贵司与其他播出机构恶意串通,许可第三方在江苏广电集团播出前播出该剧,将导致江苏广电集团重大损失。请贵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交付播出带以便江苏广电集团安排播出,且不得在江苏广电集团播出前授权第三方播出该剧集也不得将播出带交给第三方。否则,江苏广电集团必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追究你和第三方违约及侵权责任。年12月7日,《虎啸龙吟》在优酷网全网独播。年1月4日、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分别出具()宁钟证经内字第号、号、号、号四份公证书,对申请人江苏广电集团的代理人张天涯向该公证处申请查看的互联网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操作过程中将截图保存到文档中,并将现场摄像数据刻录成光盘,全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四份公证书涉及是优酷网播放《虎啸龙吟》第1~44集的有关内容。年12月13日,针对江苏广电集团于年12月1日发送的律师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力博、孔德伟律师受盟将威公司的委托致函江苏广电集团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主要内容:《军师联盟》取得编号为“(浙)剧审字()第号”《国家(笔误,应为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最终长度为42集,由此确定了该剧作为一个独立作品的剧集规模,依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播映总价款亦由此确定。在取得发行许可证后,盟将威公司及时告知了贵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于年6月20日向盟将威公司回复了《确认书》,确认了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出品单位,发行许可证号和集数42集,贵台享有该剧的首轮黄金时段上星播放权。据此,盟将威公司已依照原协议约定全部向贵台提供了原协议项下的经国家广电部门最终批准发行的42集电视剧《军师联盟》的全部介质,贵台已进行了播放,播出效果良好,贵台及盟将威公司均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和收益,并且在前述交付母带、播出过程中,贵台从来未就该剧的剧集提出过异议。盟将威公司多次与贵台沟通后续事宜,及贵台向盟将威公司支付许可节目价款等事宜。截至目前,在盟将威公司向贵台提供了剩余款项的发票后,贵台在原协议项下尚有二千多万元人民币节目许可费未支付,请贵台依约履行协议,及时向盟将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本所律师在此代表盟将威公司郑重向贵台声明,盟将威公司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贵台委托律师发来函件指责盟将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是毫无根据的,既恶意损害了盟将威公司的良好声誉,更严重伤害了盟将威公司与贵台长期缔结的良好合作友情,故提请贵台立即责成律师收回律师函中的无端指责和恶意诋毁。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关于电视剧〈军师联盟〉高清播出带的函》《律师函》(原告证据8、9,被告证据6),优酷网播放《虎啸龙吟》的公证书(原告证据10、11)证实。二、涉案电视剧的拍摄及发行情况(一)涉案电视剧取得备案、发行许可证及变更申请的情况1.《广电总局关于年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中记载:剧名《大军师司马懿》,题材“古代传记”,制作机构“江苏成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年1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记载:剧名《大军师司马懿》,报备机构“江苏成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证号:(浙)字第号,集数“50”,拍摄日期“.11”,制作周期“18个月”,内容提要:本剧传奇地展现了司马懿的一生,展现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后三国英雄时代。年轻的司马懿本是个胆小谨慎的书生,因为有“鹰视狼顾”之相,回头看了曹操一眼,从此和曹家结下了不解之缘。他被曹操强行征辟为官,一脚踏入曹家暗流汹涌的夺嫡之争。他运用谋略帮助曹丕一次次通过曹操的考验,将曹丕送上太子位。他尽心竭力辅佐曹丕成为开国明主,开创新政、扶持士族、抑制宗室,为魏国的稳定富强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与诸葛亮在六出祁山的较量与博弈中相知相惜,五丈原秋风一曲梁甫吟,他彻底战胜了毕生最为强大的对手,却对着飘渺的棋局失声痛哭。在他的垂暮之年,魏国主幼臣庸,他又默默积蓄力量,忍辱负重,最终一击成功,平定了魏国的内乱。他的一生有保国安民的丰功伟绩,也有残酷卓绝的明争暗算,他功过两奇伟,智谋冠天下,奠定了结束乱世的基础。《年12月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记载:《大军师司马懿》制作单位由江苏成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东阳华星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剧名及集数未作变更。《年5月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记载:《大军师司马懿》集数由50集变更为42集。《年6月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记载:《大军师司马懿》变更剧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年12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记载:剧名《虎啸龙吟》,报备机构“北京名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证号:(京)字第号,集数“44”。《虎啸龙吟》发行许可证查询结果记载:许可证编号“(京)剧审字()第号”,集数“44”,发证日期为年1月19日。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广电总局关于年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发行许可证查询结果(原告证据15~17、28)证实。2.年12月30日,(浙)剧审字()第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大军师司马懿”手写添加“之军师联盟”“年5月31日”;长度“50集”,手写划去50,添加“42”;发证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机构“浙江东阳华星影业有限公司”;申报机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浙乙第-60号”。上述手写部分加盖有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印章。华利公司陈述上述发行许可证是发给华星公司的,该公司是华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年5月23日,为了提高成片的观看质量,剧情的需要,方便区分,将涉案电视剧分为上下两部,上半部精简为42集。许可证上手写日期“年5月31日”是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员批准的时间,在网上批准的时间是年5月27日。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被告证据2)及当事人陈述证实。3.年5月23日,华星公司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分别提交了《剧名变更申请》和《集数变更申请》。《剧名变更申请》记载:由华星公司于年1月备案公示的50集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因剧情需要,方便区分,分为上下两部,现将上部剧名变更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集数变更申请》记载:由华星公司于年12月30日取得发行许可证的50集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上部),因提高成片观看质量,上部精简时将集数缩减,现变更为42集。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网页显示的内容与上述两个申请一致,“剧情简介”内容与年1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的“内容提要”一致。上述事实由剧名、集数变更申请及相关网页(原告证据21~23,华利公司证据3、4)证实。被告认为原告证据21~23系复印件,华利公司证据3、4系其单方申请的文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但原告的证据与华利公司提供的华星公司盖章的其在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网页截图内容相一致,也与被告无异议的《广电总局关于年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原告证据15、16)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证据21~23、华利公司证据3、4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二)涉案电视剧的投资拍摄情况年12月14日,华利公司(甲方)与盟将威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联合投资合同》)。第一条“概述”约定,本剧名称:《大军师司马懿》;本剧集数:暂定60集(以《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集数为准);本剧导演:张永新;本剧主要演员:吴秀波等。第二条“合作模式”约定,甲方为本剧的承制方、剧本提供方,负责取得本剧制作许可证;乙方独家负责本剧全球发行事宜,甲方负责办理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相关事宜。第八条“发行”约定,双方同意,本剧由乙方独家负责全球发行,甲方协助。甲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乙方出具发行授权书。第十条“版权”约定,本剧及剧本的知识产权、原著拍摄和改编权以及衍生品均归甲方享有;本剧及剧本的知识产权、原著拍摄和改编权以及衍生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均归甲乙双方依投资比例共同享有。年12月15日,华利公司(甲方)与不二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连续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拍摄制作协议》(以下简称《拍摄协议》),约定:甲方投资制作电视连续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发行许可证为准),并委托乙方拍摄制作该剧。该剧剧本由甲方负责前期创作,负责立项及取得拍摄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周期内完成上述工作,并通过甲方的联合投资方认可。乙方负责该剧的拍摄和制作工作,为该剧的承制方。不二公司庭审中陈述该剧从年2月13日开拍直至年1月10日杀青,共拍摄天。年1月25日,华利公司(甲方)与盟将威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双方已于年12月14日就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以上为暂定名,最终以发行许可证核定的剧名为准)的投资摄制事宜达成一致,现由于演职人员酬金的增加导致预算超支,为了更好的完成本剧,甲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追加本剧投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上述事实由《联合投资合同》《拍摄协议》《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不二公司证据1、5、2)证实,虽然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无法确认,被告认为其非证据5的当事人,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因证据1、2中合同当事人华利公司及盟将威公司,证据5中合同当事人华利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三)涉案电视剧的许可发行情况1.年5月31日,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与不二公司(乙方)签订《影视作品授权合同》,合同第2.1条约定:“合作节目”指乙方原始所有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的节目内容,按照本协议规定,由乙方许可甲方向用户播出或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并可在授权领域进行维权的视听作品。第2.3条约定:“授权平台”指甲方及其合作公司自有或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tm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