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ldquo龙门镖局宣传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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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盟影业公司)曾委托编剧陈万宁(笔名宁财神)创作了《武林外传》剧本且约定全部版权及衍生品的所有权归联盟影业公司所有。该剧播出后取得了巨大成功。年,陈万宁创作完成了《龙门镖局》剧本,并由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马奔腾公司)等八方联合投资出品拍摄了电视剧《龙门镖局》。后电视剧《龙门镖局》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推介。该剧的宣传推介中明示或暗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关系,且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部分媒体还报道“编导宁财神表示该剧能‘完胜’《武林外传》”等内容,联盟影业公司以八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八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明示或暗示《武林外传》与《龙门镖局》存在前世今生关系的宣传,不会引人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陈万宁的行为应视为《龙门镖局》相关权利主体的宣传行为,其宣称《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的“升级版”,属于对商品作片面对比的虚假宣传行为;其在宣传中有关《龙门镖局》能“完胜”《武林外传》的陈述,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马奔腾公司赔偿联盟影业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联盟影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至少存在剧情元素、拍摄场地、制作、叙事结构等方面的改变或提升。上述改变或者提升是否属于“升级版”,能否达到“完胜”的程度,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就观众而言,不同电视剧之间并不当然具有替代性,相关公众对于一部影视剧的质量评判通常也不会仅依赖于他人的推介。就版权交易市场而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宣传内容对《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并导致损失。因此,涉案宣传推介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还评论道,“由于艺术作品本身的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缺乏客观标准,加之观众欣赏需求的多样性,包括宣传推介在内的文艺评论对于观众而言普遍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特点,相关公众对于艺术作品的评判通常不会依赖于媒体报道或他人推介。”文艺作品权利人的市场利益也不取决于文艺评论中的个别措辞。在我国文化产业日益成熟、文化产品消费群体的鉴赏水平和选择理性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文艺评论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作品的欣赏视角,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众的表达自由,文艺作品权利人对他人多样化的评论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

以下分享二审判决主要内容。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京民终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赔偿损失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裁判时间

年9月2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终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柏联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壹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盟影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广电公司)、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电广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盟将威公司)、柏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柏联集团)、盛达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达思公司)、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马腾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京知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壹影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张松,被上诉人联盟影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茹,原审被告小马奔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范艳辉,原审被告盟将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旭,原审被告小马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云、范迎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盛达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兵庭后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壹影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成立的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系案外人编剧陈万宁(宁财神)的言论,来源于网络媒体报道,一审法院将媒体报道的行为等同于壹影视公司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2、一审法院将编剧陈万宁的行为视为壹影视公司的宣传行为,于法无据。

3、一审判决认定“《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的升级版”属于虚假宣传是错误的,上述宣传并未导致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后果。

4、一审判决认定“《龙门镖局》能完胜我之前的《武林外传》”构成商业诋毁也是错误的,上述宣传并未对《武林外传》电视剧的商品声誉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也未使公众对《武林外传》电视剧或联盟影业公司的商业信誉评价降低。

被上诉人辩称

联盟影业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基于陈万宁与壹影视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认定陈万宁的言论由壹影视公司承担责任是正确的。2、陈万宁有关“升级版”“完胜”的宣传言论不正当地占有了联盟影业公司业已形成的市场优势,影响了联盟影业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已经实际上损害了联盟影业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壹影视公司通过陈万宁的言论,故意渲染和夸大《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之间的微弱关系,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原告诉称

联盟影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壹影视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电公司、海南电广公司、盟将威公司、柏联集团、盛达思公司、小马腾飞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年2月26日,联盟影业公司(甲方)与陈万宁(乙方)签订《委托聘用创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电视剧《武林外传》的剧本编剧工作,该剧长度暂定集;甲方永久性拥有该剧所生产的全部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带、录音带、VCD、DVD、网络游戏、卡通形象及诉诸各种传媒的全部永久版权及一切与本剧有关的角色名称、人物造型、肖像、对白、动作、剧照、歌曲及文学材料方面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该剧所引发的一切权益及发行、宣传等事宜;乙方创作的剧本被甲方采纳并拍摄成电视剧后,乙方享有在电视剧、音像制品、宣传材料等相关产品上的署名权。

年11月27日,壹影视公司(甲方)与陈万宁(乙方)签订《电视剧龙门镖局编剧合同》(简称编剧合同),约定:电视剧《龙门镖局》暂定40集;乙方按照拍摄期限在开机前完成剧本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该剧本的专有影视许可使用权;甲方享有根据该剧本拍摄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该影视作品的其他相关权利;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参加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甲方为宣传、推广电视剧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受托人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年2月6日,壹影视公司(甲方)与小马腾飞公司(乙方)、小马奔腾公司(丙方)签订《电视剧龙门镖局联合投资拍摄合同》(简称联合投资拍摄合同),约定:与本剧有关的法定审批、许可事宜及发行审查由甲方负责办理,乙、丙方予以配合;甲乙方商定,根据摄制要求甲方有权在片中署名与其他公司或单位联合摄制;本片版权由三方享有,本剧参加的各类评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三方共同承担,奖金及荣誉归三方共同享有。年6月12日,壹影视公司作为制作单位就《龙门镖局》(40集)获得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乙第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小马腾飞公司系合作单位。

年6月25日,壹影视公司就《龙门镖局》(40集)获得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京)剧审字()第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年10月13日,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分别出具《著作权声明》表示,关于电视剧《龙门镖局》,该两公司郑重承诺并保证其仅享有署名权,该剧完整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播映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壹影视公司所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显示:《龙门镖局》的发行许可证公示制作单位为壹影视公司;该剧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显示的报备机构为壹影视公司。()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显示:《龙门镖局》片尾标注的“联合出品”方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小马奔腾公司、东阳盟将威公司、壹影视公司、小马腾飞公司、盛达思公司、柏联集团、海南电广传媒公司;同时,相关标注亦显示:“本作品版权归壹影视公司独家所有”。

原审诉讼中,联盟影业公司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体现在两点:1、明示或暗示《武林外传》与《龙门镖局》存在前世今生的关系;2、编剧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为支持前述主张,联盟影业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涉及的光盘显示:年11月14日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转述壹影视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明称,将拍摄正在创作阶段的喜剧《武林外传》第二部。

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涉及的光盘显示:天津电视台制作了《龙门镖局》天津卫视首映礼及系列宣传片,其使用了《武林外传》的部分画面,并显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两剧有人物承继关系。在采访中,作为两剧的共同编剧,陈万宁不希望观众认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有瓜葛。

3、相关媒体的报道情况

(1)《北京晚报》于年7月31日、8月1日的文娱报道。其中配有《武林外传》中的佟湘玉、白展堂、吕秀才、郭芙蓉与《龙门镖局》中的盛秋月、佟石头、白敬祺、吕青橙等人物关系图。并有如下表述:“《武林外传》《龙门镖局》前世今生”;“《龙门镖局》堪称《武林外传》升级版,风格如出一辙,手段更加泼辣”;“《龙门镖局》有着和《武林外传》一脉相承的人物关系,镖局少奶奶盛秋月去世的丈夫就是《武林外传》中佟湘玉的弟弟,镖师白敬祺是白展堂与佟湘玉的儿子,吕青橙是吕秀才与郭芙蓉的女儿”;“宁财神介绍,两部剧有如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之间的传承,讲的是《武林外传》二十年之后的故事”;“当年,《武林外传》正火,宁财神已经计划写下一部,和《武林外传》的人物有衔接,但又是自成一体的独立故事。”

(2)《今晚报》年7月30日报道显示:“《龙门镖局》前世今生版片花首次亮相,片花解析了《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的联系,揭秘了该剧主创和姚晨、闫妮、沙溢等人的关系,力求让观众明明白白地看剧。”

(3)《城市快报》年8月1日报道显示:“有网友直言,《龙门镖局》的演员和剧情都差点火候,不如《武林外传》”;“宁财神表示《龙门镖局》的人物、剧情都还没展开,《武林外传》80集在电视上播了六年,这么比不太公平”。

(4)《新民晚报》年7月30日报道,标题为“宁财神七年磨一‘镖’”,内容中显示:“宁财神表示,相较于《武林外传》,《龙门镖局》更适应快节奏的微博时代”;“《龙门镖局》被看成《武林外传》的姊妹篇,虽然故事发生地由同福客栈换到龙门镖局,主演也换成了袁咏仪、郭京飞、李倩,不过剧中人依旧穿着古人的衣服,说着今天的事儿,《武林外传》的无厘头搞笑风格也得到了延续。”

(5)《东方早报》年7月24日报道显示:“宁财神表示,这两部戏就像是《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的关系,《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之后的故事。但《龙门镖局》绝不是《武林外传》的续集,而是其升级版,定义为‘古装职场喜剧’最准确。”

(6)《武汉晚报》年8月1日报道,标题为“网友吐槽《龙门镖局》:情节平淡笑点缺乏”,内容中有:“怀着对《武林外传》的美好回忆,观众纷纷打开电视围观。”

(7)北青网年8月1日报道显示:“跟《武林外传》比,《龙门镖局》明显制作更大,情节更延展。”

(8)《辽沈晚报》年8月1日报道显示:“《龙门镖局》开播后,有网友称:《龙门镖局》尽管与《武林外传》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却又到底不是当年那个‘武林’了”;“对于《龙门镖局》始终在与《武林外传》对比,宁财神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对比很正常,但可以肯定的是《龙门镖局》必然无法超越《武林外传》,因为背景不同。他坦言,自己对《龙门镖局》收视率并没有什么过高的期待。”

此外,在《青年报》《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北京晚报》、《信息时报》《北京日报》《扬子晚报》《羊城晚报》《新文化报》、新浪网、金羊网等也有与前述类似的表述。

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金鹰网、中国时刻网等网络报道进行的公证,其多次出现“《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的前世今生”、“和《武林》一脉相承?是《射雕》和《神雕》的关系”的报道,并配有人物关系图。

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网络报道进行的公证,一方面印证上述媒体报道的真实存在,另一方面其多次显示部分观众、网友表示《龙门镖局》未能超越《武林外传》。

联盟影业公司为证明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已经导致公众误认,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续前):

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野马财经的网络报道进行的公证,在一篇名为《对赌失败!小马奔腾被裁决6.35亿元回购战投股份》的文章中显示:“作为影视业曾经的耀眼新星,小马奔腾公司曾把吴宇森、宁浩等电影大咖招至麾下,制作出《将爱情进行到底》《武林外传》等多部脍炙人口的作品。”

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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