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回头看:每天一条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年4月诞生,并于当年10月1日施行。从施行之日起算,已经满十五周年了。信托法是在我国确立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因此,有必要对这部法律中信托所具有的涵义,信托关系规范化所具有的实际意义,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特别是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财产的属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一些法理上、实务上相结合的分析。本文原标题为《信托关系规范化及其现实意义》,作者系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实际整理时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一、对信托的定位
1.问题的提起
信托这个词,在经济生活中、社会来往中、金融业务中都在使用,在国内使用日益增多,在国外更是频繁,但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
信托历史悠久,可以上溯到古埃及、古罗马,绵延数千年。近代信托发源于英国,后来传到美国,信托制度有了新的发展,然后又传到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有些内容作了移植,有些内容则适应本国传统作了变动。国家之间,对信托的相互借鉴,并非是划一的理解、划一的规则。
信托的发展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财产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要求的提高,都会影响对信托的理解和运用,赋予信托以特定的含义。这些方面,还会受到经济的具体发展、文化背景、体制选择的影响。
信托的理论阐述是丰富的,有不同的见解,如:债权论、物权论、管理权论、风险论或者债权物权结合论等,各有所持,各自阐述其所长,为信托作定义,也得研究这些有影响的理论。
国内学者或者到国内来发议论的一些国外学者,由于研究背景的差异,所接触的法律传统也有所不同,阐述对信托的涵义,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受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是完全所有权,还是双重所有权,仅仅是排他性管理权,解释不一,各有所见。
信托在国内是有一定实践的,有的是在探索中,有的取得了一定经验,有的则被认为是教训。在什么样的基础上研究国内的实践,总结已有的经验,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反映于法律中,这也是应当白癜风医院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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