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苏民初2号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李红建 审判员:史乃兴、袁滔
书记员
易 丹
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越、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正,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解除年6月3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
二、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亿元;
三、驳回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被许可节目标清带一套,以及提供一套高清带。播出带的电视画面部分不得添加任何角标。如遇特殊情况交带时间另议。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向乙方提供播出带,并保证播出带的技术指标达到播出要求,如发现播出带的技术指标未能达到播出要求,甲方应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甲方逾期提供播出带的,每天按转让费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乙方;如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30日仍未能向乙方提供播出带,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乙方。8.乙方同意由甲方授权的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在乙方首次上星播出之日零点可对付费会员上传更新乙方当天所播内容,而对非付费会员需到次日零点之后方可上传更新乙方当天所播内容,且每日上传更新的内容均不得超过2集,若有网络播放机构不遵守此条款,则甲方应承担责任,并按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乙方。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诉求与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就具体播出方式进行协商,以确保乙方的收视效果。
年8月17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江苏广电集团向盟将威公司转账万元。
年6月7日,盟将威公司致函江苏广电集团,函件主题为“有关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出方式更改的商榷函”。主要内容为:贵我双方因电视连续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电视播映权签署了《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现该剧已取得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浙)剧审字()第号,剧名:《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集数:42集。该剧目前正在国家广电总局上星播出审查中,将于年6月2日至10日获悉审查及修改结果……由于在广电总局审查未获批准前,电视台平台不宜进行宣传,为了配合突出该剧的黄金宣传期,保持该剧在播出前的高热度和影响力,加强台网的良性互动,我方提议该剧的播出方式或可更改如下,希望得到贵方的谅解与支持:该剧于年6月15日优酷会员独播,每周四更新10集;年6月22日电视台卫视直播,同步优酷非会员24:00播出。为了弥补播出方式变更给贵方造成的不便,我方特将该剧的采购费用从万元/集降为万元/集。恳请贵方能够谅解,贵我双方能够达成一致。
年6月8日,针对上述商榷函,江苏广电集团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年6月30日,贵我双方签订《〈军师联盟〉电视节目有偿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广电集团已经根据该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双方亦根据该合同约定,确定于年6月22日在广电集团江苏卫视晚间幸福剧场播出该剧,并已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但6月8日,广电集团收到贵司《有关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出方式更改的商榷函》,通知广电集团该剧将在年6月15日优酷会员独播。贵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该合同约定,对广电集团广告招商及对6月22日播出后的收视效果造成严重干扰,贵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广电集团的核心利益。广电集团委托我所郑重函告:广电集团不同意贵司擅自变更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内容,若贵司一意孤行,违反合同约定的限制条件许可互联网网络播出机构播出该剧,广电集团将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年6月16日,盟将威公司向江苏广电集团发送《上星通知函》,主题为“关于电视连续剧《军师联盟》首轮黄金档播出上星通知及电视台与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上线播出约定函”,主要内容:贵我双方于年6月30日签署了《电视剧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贵司享有电视剧《军师联盟》首轮上星播出权利。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司:该剧现更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发行许可证号:(浙)剧审字()第号],集数为42集,首轮上星播出时间定为年6月22日19:30,首轮两家黄金时段上星台为江苏卫视、安徽卫视。
年6月20日,江苏广电集团复函盟将威公司,回复内容:我公司已知晓并确认执行贵司上星通知函中的关于《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上星播出时间。同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确权书》一份,主要内容:盟将威公司为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出品单位,发行许可证号:(浙)剧审字()第号,集数42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为本剧的联合出品单位,享有本剧首轮黄金时段上星播出权,经贵方认可且我方确认,电视播出权及联合出品单位的署名权及荣誉共享权(奖金除外),我方对本剧不享有其他任何著作权权属或任何权益,亦不就此署名职位要求任何报酬或费用。
年6月22日,江苏卫视开始播放《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
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许可合同》、付款凭证、商榷函及律师回函(原告证据1、2、6、7,被告证据1、7),《上星通知函》《复函》《确权书》(被告证据3~5)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三)双方交涉情况
年7月17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播中心卫视频道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关于电视剧〈军师联盟〉高清播出带的函》,主要内容:年7月14日,我频道已完成电视剧《军师联盟》42集的播出。现根据《〈军师联盟〉电视节目有偿许可播放权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烦请贵司尽快将该剧未播出集数高清播出带的制作进度、供带时间告知我方,以便我方及时合理安排该剧未播出集数上星播出。
年12月1日,江苏广电集团委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该剧前42集播出效果良好,但经江苏广电集团多次交涉,贵司尚未交付其余剧集审批文件及播出带。公开资料显示,该剧集未播出部分更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虎啸龙吟》,且11月29日“优酷网”公开宣称将于12月8日全网独播该剧。优酷公布的预告片内容、宣传资料及贵司此前提供给我方资料显示,该剧显然是江苏广电集团购买剧集一部分。你司与“优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及侵权,合同约定,贵司应当按照转让价款的%(2亿元)向我方赔偿。江苏广电集团在该剧尚未制作完成前花费巨资购买专有及首先播放之权利,承担了巨大商业风险,也应当享有该剧播出成功的收益。如贵司与其他播出机构恶意串通,许可第三方在江苏广电集团播出前播出该剧,将导致江苏广电集团重大损失。请贵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交付播出带以便江苏广电集团安排播出,且不得在江苏广电集团播出前授权第三方播出该剧集也不得将播出带交给第三方。否则,江苏广电集团必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追究你和第三方违约及侵权责任。
年12月7日,《虎啸龙吟》在优酷网全网独播。年1月4日、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分别出具()宁钟证经内字第号、号、号、号四份公证书,对申请人江苏广电集团的代理人张天涯向该公证处申请查看的互联网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操作过程中将截图保存到文档中,并将现场摄像数据刻录成光盘,全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四份公证书涉及是优酷网播放《虎啸龙吟》第1~44集的有关内容。
年12月13日,针对江苏广电集团于年12月1日发送的律师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力博、孔德伟律师受盟将威公司的委托致函江苏广电集团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主要内容:《军师联盟》取得编号为“(浙)剧审字()第号”《国家(笔误,应为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最终长度为42集,由此确定了该剧作为一个独立作品的剧集规模,依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播映总价款亦由此确定。在取得发行许可证后,盟将威公司及时告知了贵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于年6月20日向盟将威公司回复了《确认书》,确认了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出品单位,发行许可证号和集数42集,贵台享有该剧的首轮黄金时段上星播放权。据此,盟将威公司已依照原协议约定全部向贵台提供了原协议项下的经国家广电部门最终批准发行的42集电视剧《军师联盟》的全部介质,贵台已进行了播放,播出效果良好,贵台及盟将威公司均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和收益,并且在前述交付母带、播出过程中,贵台从来未就该剧的剧集提出过异议。盟将威公司多次与贵台沟通后续事宜,及贵台向盟将威公司支付许可节目价款等事宜。截至目前,在盟将威公司向贵台提供了剩余款项的发票后,贵台在原协议项下尚有二千多万元人民币节目许可费未支付,请贵台依约履行协议,及时向盟将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本所律师在此代表盟将威公司郑重向贵台声明,盟将威公司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贵台委托律师发来函件指责盟将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是毫无根据的,既恶意损害了盟将威公司的良好声誉,更严重伤害了盟将威公司与贵台长期缔结的良好合作友情,故提请贵台立即责成律师收回律师函中的无端指责和恶意诋毁。
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关于电视剧〈军师联盟〉高清播出带的函》《律师函》(原告证据8、9,被告证据6),优酷网播放《虎啸龙吟》的公证书(原告证据10、11)证实。
二、涉案电视剧的拍摄及发行情况
(一)涉案电视剧取得备案、发行许可证及变更申请的情况
1.《广电总局关于年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中记载:剧名《大军师司马懿》,题材“古代传记”,制作机构“江苏成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年1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记载:剧名《大军师司马懿》,报备机构“江苏成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证号:(浙)字第号,集数“50”,拍摄日期“.11”,制作周期“18个月”,内容提要:本剧传奇地展现了司马懿的一生,展现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后三国英雄时代。年轻的司马懿本是个胆小谨慎的书生,因为有“鹰视狼顾”之相,回头看了曹操一眼,从此和曹家结下了不解之缘。他被曹操强行征辟为官,一脚踏入曹家暗流汹涌的夺嫡之争。他运用谋略帮助曹丕一次次通过曹操的考验,将曹丕送上太子位。他尽心竭力辅佐曹丕成为开国明主,开创新政、扶持士族、抑制宗室,为魏国的稳定富强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与诸葛亮在六出祁山的较量与博弈中相知相惜,五丈原秋风一曲梁甫吟,他彻底战胜了毕生最为强大的对手,却对着飘渺的棋局失声痛哭。在他的垂暮之年,魏国主幼臣庸,他又默默积蓄力量,忍辱负重,最终一击成功,平定了魏国的内乱。他的一生有保国安民的丰功伟绩,也有残酷卓绝的明争暗算,他功过两奇伟,智谋冠天下,奠定了结束乱世的基础。
《年12月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记载:《大军师司马懿》制作单位由江苏成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东阳华星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剧名及集数未作变更。《年5月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记载:《大军师司马懿》集数由50集变更为42集。《年6月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记载:《大军师司马懿》变更剧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
年12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记载:剧名《虎啸龙吟》,报备机构“北京名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证号:(京)字第号,集数“44”。《虎啸龙吟》发行许可证查询结果记载:许可证编号“(京)剧审字()第号”,集数“44”,发证日期为年1月19日。
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广电总局关于年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全国电视剧月报备案通报》、发行许可证查询结果(原告证据15~17、28)证实。
2.年12月30日,(浙)剧审字()第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大军师司马懿”手写添加“之军师联盟”“年5月31日”;长度“50集”,手写划去50,添加“42”;发证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机构“浙江东阳华星影业有限公司”;申报机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浙乙第-60号”。上述手写部分加盖有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印章。
华利公司陈述上述发行许可证是发给华星公司的,该公司是华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年5月23日,为了提高成片的观看质量,剧情的需要,方便区分,将涉案电视剧分为上下两部,上半部精简为42集。许可证上手写日期“年5月31日”是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员批准的时间,在网上批准的时间是年5月27日。
上述事实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被告证据2)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3.年5月23日,华星公司向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分别提交了《剧名变更申请》和《集数变更申请》。《剧名变更申请》记载:由华星公司于年1月备案公示的50集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因剧情需要,方便区分,分为上下两部,现将上部剧名变更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集数变更申请》记载:由华星公司于年12月30日取得发行许可证的50集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上部),因提高成片观看质量,上部精简时将集数缩减,现变更为42集。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网页显示的内容与上述两个申请一致,“剧情简介”内容与年1月《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的“内容提要”一致。
上述事实由剧名、集数变更申请及相关网页(原告证据21~23,华利公司证据3、4)证实。被告认为原告证据21~23系复印件,华利公司证据3、4系其单方申请的文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但原告的证据与华利公司提供的华星公司盖章的其在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网页截图内容相一致,也与被告无异议的《广电总局关于年1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原告证据15、16)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证据21~23、华利公司证据3、4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二)涉案电视剧的投资拍摄情况
年12月14日,华利公司(甲方)与盟将威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联合投资合同》)。第一条“概述”约定,本剧名称:《大军师司马懿》;本剧集数:暂定60集(以《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集数为准);本剧导演:张永新;本剧主要演员:吴秀波等。第二条“合作模式”约定,甲方为本剧的承制方、剧本提供方,负责取得本剧制作许可证;乙方独家负责本剧全球发行事宜,甲方负责办理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相关事宜。第八条“发行”约定,双方同意,本剧由乙方独家负责全球发行,甲方协助。甲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乙方出具发行授权书。第十条“版权”约定,本剧及剧本的知识产权、原著拍摄和改编权以及衍生品均归甲方享有;本剧及剧本的知识产权、原著拍摄和改编权以及衍生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均归甲乙双方依投资比例共同享有。
年12月15日,华利公司(甲方)与不二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连续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拍摄制作协议》(以下简称《拍摄协议》),约定:甲方投资制作电视连续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发行许可证为准),并委托乙方拍摄制作该剧。该剧剧本由甲方负责前期创作,负责立项及取得拍摄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周期内完成上述工作,并通过甲方的联合投资方认可。乙方负责该剧的拍摄和制作工作,为该剧的承制方。不二公司庭审中陈述该剧从年2月13日开拍直至年1月10日杀青,共拍摄天。
年1月25日,华利公司(甲方)与盟将威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双方已于年12月14日就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又名《军师联盟》,以上为暂定名,最终以发行许可证核定的剧名为准)的投资摄制事宜达成一致,现由于演职人员酬金的增加导致预算超支,为了更好的完成本剧,甲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追加本剧投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上述事实由《联合投资合同》《拍摄协议》《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不二公司证据1、5、2)证实,虽然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无法确认,被告认为其非证据5的当事人,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因证据1、2中合同当事人华利公司及盟将威公司,证据5中合同当事人华利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涉案电视剧的许可发行情况
1.年5月31日,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与不二公司(乙方)签订《影视作品授权合同》,合同第2.1条约定:“合作节目”指乙方原始所有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的节目内容,按照本协议规定,由乙方许可甲方向用户播出或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并可在授权领域进行维权的视听作品。第2.3条约定:“授权平台”指甲方及其合作公司自有或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tmall.
(三)盟将威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基于以上认定,盟将威公司只向江苏广电集团交付了42集《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播出带,未按约提供44集《虎啸龙吟》的播出带,导致江苏卫视未能完整播出全剧,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苏广电集团已按约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因盟将威公司未将被许可节目的完整播出带交付江苏广电集团,故第二、三期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江苏广电集团未支付剩余款项不构成违约。
二、关于涉案《许可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涉案《许可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盟将威公司保证向江苏广电集团提供播出带,并约定盟将威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30日仍未能向江苏广电集团提供播出带,江苏广电集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盟将威公司除应返还江苏广电集团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江苏广电集团。第五条第8款约定了被许可节目电视剧的“台网同播”播出方式,即互联网网络播放机构在江苏广电集团首次上星播出之日零点可对付费会员上传更新江苏广电集团当天所播内容,而对非付费会员需到次日零点之后方可上传更新江苏广电集团当天所播内容,且每日上传更新的内容均不得超过2集。江苏广电集团认为该款约定体现了其对被许可节目电视剧享有首轮播放权的合同目的。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应予解除。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涉案合同未约定盟将威公司向江苏广电集团交付播出带的期限,故江苏广电集团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年7月17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播中心卫视频道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催要被许可节目未播出部分播出带的函,但盟将威公司并未交付。之后江苏广电集团又于同年12月1日再次向盟将威公司发送律师函,明确指出优酷网即将播出被许可节目电视剧的下半部,要求盟将威公司尽快交付该部分播出带。因此,江苏广电集团在要求盟将威公司履行交付播出带义务后,已给予其足够的准备时间。但自优酷网于12月7日播出《虎啸龙吟》至今,盟将威公司拒不履行提供播出带的义务,且因优酷网已独播《虎啸龙吟》,导致江苏广电集团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首轮播放权的合同目的落空,盟将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上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其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许可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盟将威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综上,江苏广电集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江苏广电集团主张的违约金应否调整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盟将威公司应当向守约方江苏广电集团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江苏广电集团要求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赔偿,而盟将威公司则认为,即使其构成违约,江苏广电集团主张的万元违约金过高,应予调减。对此,本院认为:
本案合同是关于电视剧播放权的许可合同,该合同标的为影视作品,与有形财产不同,其具有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电视媒体获取收益的主要途径是发布广告,决定广告时间单价和数量的关键因素是提高收视率及收视份额,而电视剧的收视率、收视份额通常对吸引观众、提升观众忠实度、锁定收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进而提升电视台的整体收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视剧属于文化创意产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可以进行批量化生产和购买,优质电视剧由于其应有的稀缺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为电视台带来的高收视率及收视份额不言而喻。因而一旦已确定的电视剧无法如期播出,不仅会造成广告收入的直接损失,也会导致电视台整体广告收益增长机会的减少。涉案《许可合同》约定若有网络播放机构不遵守“台网同播”的播放方式时,盟将威公司应按合同转让价格的%赔偿江苏广电集团,且安徽广播电视台签订的《电视剧著作权许可合同书》也有类似约定,即因播出方式造成的违约,许可方除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需支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违约金。由此可见,基于电视媒体行业涉及的电视剧播放权的无形性及损失不能精准确定的客观现状,此类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是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实际损失的预期。通常情况下,法院对此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应当进行调整,以体现契约精神,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否需要调整,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因素,综合予以考量。
本院对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调整分析如下:
首先,就江苏广电集团的实际损失而言。本案中,盟将威公司在给江苏广电集团的律师函中认可涉案电视剧上半部《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出效果良好”,故江苏广电集团本可以借助下半部《虎啸龙吟》的播出进一步提升其电视频道的品牌影响力、增强其收视群体的观剧粘性、增加广告增值收益,但因盟将威公司的违约行为,无疑对其竞争优势造成损害。尽管由于影视作品的播放对收视率及收视份额带来的效果及品牌影响力、广告收入等无法精确计算,导致此类合同中因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时也难以准确确定,但本案中江苏广电集团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盟将威公司认为江苏广电集团不存在损失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行业对此的基本认知。
其次,就盟将威公司因违约多获收益而言。优酷网运营商合一公司就涉案电视剧签订的授权合同,因播出方式从“台网同播”变为网络独播,支付的价款从2.4亿元增加至4.2亿元。江苏广电集团认为合一公司因优酷网独播《虎啸龙吟》愿意多花费1.8亿元,说明江苏广电集团因失去竞争优势而造成的损失在1.8亿元以上。对此,本院认为,如果盟将威公司按约履行合同,江苏卫视与优酷网均播出《虎啸龙吟》,其所获收益应为3.亿元(江苏广电集团支付1.亿元+合一公司支付2.4亿元),而违约行为导致优酷网独播《虎啸龙吟》,其实际获取收益为4.2亿元,多获收益应是万元(4.2亿元-3.亿元),故不宜将江苏广电集团主张的1.8亿元作为盟将威公司因违约的直接获益。
再次,就江苏广电集团的预期利益而言。从涉案电视剧上半部《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所获奖项来看,该剧无疑是一部热播的优秀电视剧。如果该剧下半部《虎啸龙吟》能够顺利播出,江苏广电集团按照同期江苏卫视电视剧播放广告的一般收费标准以及第三方监测的江苏卫视广告平均总时长,计算其预期可获得广告收入至少能达到约1.3亿多元。本院认为,该计算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盟将威公司关于广告收入必须根据广告合同、支付广告费的汇款凭证及广告费发票认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是本案中,最终确定江苏广电集团预期利益时还需考量其采取的以其他电视剧进行替代的减损措施。
又次,就合同的履行情况而言。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被许可节目电视剧最终经核准的集数为86集,盟将威公司实际交付了42集,江苏广电集团已对该42集实现了首轮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故盟将威公司未交付剩余集数给江苏广电集团造成的损失与全部未交付不同,在确定盟将威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时应当与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所区别。同时,应当考虑涉案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江苏广电集团无需再支付42集《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剩余集数的款项0万元这一因素。
最后,就双方的过错程度而言。涉案《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江苏广电集团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及过错,而盟将威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在《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播放之前,盟将威公司曾致函江苏广电集团要求改变播放方式,将优酷网的播放时间提前于江苏广电集团,即由“台网同播”模式变更为“先网后台”模式,为此给予江苏广电集团每集51万元的优惠,但江苏广电集团回函拒绝,明确指出该行为对其广告招商及播出后收视效果造成严重干扰,损害其核心利益。这说明,盟将威公司对被许可节目首播权系江苏广电集团最重要的合同核心利益且不允许变更的态度非常清楚。因此,盟将威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方,未按约交付被许可节目电视剧的下半部《虎啸龙吟》,严重损害江苏广电集团依据《许可合同》所享有的“台网同播”及首轮播放权的核心利益,其对此应负完全的过错责任。
本案基于以上因素,尤其考虑到盟将威公司履行合同近一半及因违约的实际获益状况,如果按照涉案《许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定盟将威公司的违约责任,不尽合理,但对盟将威公司故意根本违约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故本案违约金只能作适当调整,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6亿元。
法院判决
综上,江苏广电集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年6月3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放权有偿许可合同》;
二、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亿元;
三、驳回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元,共计元,由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李红建
审 判 员史乃兴
审 判 员袁 滔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易 丹
本案部分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