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能打败字号

编者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司法判例屡见不鲜,法官、学者都对其司法解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而当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在册企业名称发生权利冲突时,又孰轻孰重呢?“58同城”网与“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一战现身说法

◆当事人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

杜长辉宋晖杜丽霞

◆裁判要旨

1.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58同城”构成五八信息公司所有的知名网站特有名称。

2.五八房地产公司与五八信息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在年五八房地产公司设立之前,“58同城”即已构成知名网站特有名称,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这一情况,拟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五八房地产公司的发起人应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五八房地产公司仍然选择与五八信息公司所有的知名网站特有名称“58同城”读音完全一致,含义没有明显区别的“五八同城”作为企业名称,足以使人误认五八房地产公司与“58同城”网站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

◆附:二审判决书

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中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刘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向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乙号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生达,男,年1月4日出生,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上诉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八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八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春谊,五八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生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八信息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我公司是58同城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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