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间东
案例简介
朱某自祖上三代,近两百余年世居于江苏省盱眙县;公元二零零八年始,盱眙县人民政府以城中村改造之由征收朱某房屋;另公元二零零三年,朱某房屋所在范围已划为城区;
盱眙县政府及相关征收部门要求朱某以每平米元的价格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朱某因补偿价格过低拒绝;后政府工作人员胁迫道:房屋无产权证明,系违章建筑,如再不签协议,不予赔偿任何款项后,征收部门对朱某下达补偿决定,按照每平米元进行补偿;朱某不服,遂笃定委托律师处理此事;经再三斟酌,朱某委托北京冠领所处理此事;
冠领风采
经代理律师多方了解,朱某所居住房屋历经两百余年,系祖上所造,无产权证书系历史遗留问题,合理的补偿必不可少,并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价格;故,诉于盱眙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补偿决定;法院判决认为房屋无证系历史原因,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决定补偿违法,予以撤销。后,经双方协商,征收部门同意按照每平米元进行补偿,朱某同意,双方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此事到此顺利解决。
上述案例的焦点就在于无证房屋该不该补,该怎么补;在现实中,上述情况并不在少数,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无证,到拆迁时,征收部门往往以房屋没有权利证书这个理由拉低对权利人的补偿,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以下,本文对所谓无证房屋的是否可以补偿进行分析和解答。
从物权的设立来看,无法绕过《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物权设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登记主义,从这一点来看,没有经过登记、无产权证书的房屋是没有物权的,那么补偿在此角度上似乎失去了补偿的权利基础,但原则和例外就像一对孪生兄弟,相伴而生。另有一种物权的创设方式叫做事实行为,见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朱某现居房屋因祖辈的修造取得物权,朱某因继承祖辈的房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这是法院认为朱某有权获得补偿的权利基础。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42号)第四项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这意味着,国务院在无证房屋是否补偿的问题上持有“能补就补“的态度,也印证了无证房屋可以补偿的观点。
题外话:如果房屋是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对于违章建筑,不可否认的是房屋建设人在没有齐全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行为,至于是否应当获得补偿,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结合当时的立法状况、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房屋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等综合情况进行判断;总而言之,违法建筑并不是一定无法获得补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CCTV12《见证》栏目法律专家,
“中国企业拆迁 律师”。
从业10余年间,成功办理“中国拆迁 案——清华博士王进文因拆迁在国务院胜诉山东省政府案”、“某企业行政复议胜诉云南省政府 案”等余起房屋拆迁和企业拆迁维权案件。其经典案例多次被收录 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
庭审多次被各省领导组织旁听和观摩;本人多次被人民日报社、CCTV、《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企业报》、《京华时报》、《中国产经新闻》、《北京晚报》、《新京报》、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网、环球时报等全国众多媒体专访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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