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媒体对于某类案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大规模集中报道的行为
是否违背了“正面宣传为主”的指导思想,
是否涉嫌炒作,是否算作猎奇新闻?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媒体对于某一类案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大规模集中报道是媒介生态的激烈竞争和遵循新闻传播规律的必然结果,即使会造成一些“负面社会影响”亦非媒体本身之过;
2,媒体的案件类报道按照一般预防理论会起到正面的犯罪预防效果,且并不会因为报道了案件的细节和犯罪的过程造成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结果。
依据以上两部分的分析结论,我们将在第三部分就媒体对于某一类型案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集中报道所涉及到的问题做更加深入的探讨:首先此类报道可能会造成的一些“负面社会影响”会不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精神?其次,此类报道会不会涉嫌炒作?新闻报道是不是会作为或者不作为地形成炒作的效果?再次,此类报道会不会让媒体变成追逐猎奇效果的庸俗化工具?本部分将试图回答这几个问题。
01
媒体对于某一类案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大规模集中报道可能会造成的一些“负面社会影响”会不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精神?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何为“宣传”,何为“新闻”。新闻报道是对新近发生客观事件的报道,它强调的是客观性,一起事件的发生,可能会有重大的新闻价值,但它不一定有宣传价值,例如:某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某官员牵涉贪污腐败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而宣传是一种专门为了服务特定议题的讯息表现手法。在最常被放在政治环境中使用,特别是指政府或政治团体支持的运作。同样的手法用于企业或产品上时,通常则被称为公关或广告。宣传的出发点是处于宣传者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去追逐受众;新闻的出发点是受众出于自身的需要去追逐信息。宣传追逐受众,受众追逐信息。宣传类报道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有些甚至完全是主观意向。很多事件的发生有其宣传价值,但不一定有很大的新闻价值。宣传者在宣传之前有自己的主观意图,通过宣传,力图影响人们的思想,让受众按宣传者的意图去行动;新闻发布者除了以新闻创作获得报酬以外,对新闻本身无自己的主观意图,任凭受众自己去分析判断,作出决策。但是有一些新闻本身也兼具宣传的属性,比如去年的爆款国产动漫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最终创造了国产动漫电影的票房神话,这样的新闻在报道之后同时也起到了宣传这部电影的目的,使得广大群众走进影院,无形中更加推高了电影的票房。对这样的报道,利用其新闻的价值,达到宣传报道的目的,这也就是新闻与宣传的共通之处。
接下来我们要界定“正面宣传”中“正面”的含义。从上文对宣传和新闻区别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宣传作为一种传播手段,具有消息的发布者自身想让受众去了解某项产品、某种服务、某类措施的主观意愿,其自身就天然的具有正面的属性,宣传属于一种带有褒义的词汇。在通常的表述中极少或者说几乎不太可能见到“负面宣传”的提法,遇到这种情况之下一般都会用“负面报道”这样的词来指代,因为“报道”是一种中性词,报道亦可以表述为“新闻报道”或者“新闻”,既可以是正面的宣传报道、也可以是负面的批评型、揭露型、反思型新闻报道(案件类新闻报道即属此类,至于案件类新闻报道可以划归为批评型、揭露型还是反思型,关键要由案件所反映出的社会现实所决定)。因此刻意突出强调“正面宣传”中的“正面”实属没有必要。由此可见,本节所要重点讨论的“对于某类案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大规模集中报道可能会造成的一些负面社会影响会不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精神”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批评型、揭露型、反思型新闻报道和正面的宣传报道的关系的问题。
报道先进人物的事迹是正面,报道重大突发事件中不同行业的普通人的无私奉献是正面,报道政府实施了便民举措也是正面。那么正面宣传是不是就意味着,其前提必须是宣传的事实首先是一个积极的、正向的事实。如果认可这个前提,那么案件类的报道,尤其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就一定是负面的。不仅是案件类报道,所有反应社会问题的报道就都是负面的。笔者认为,这两类报道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亦并非对立关系,将两类报道截然分割并做出恰当与否的判断的做法是典型的“二元论”,是并不恰当的,亦违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实际上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互为呼应、互为补充,甚至是相互融合的。
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沟通一定会出现各种各的纠纷、冲突,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人组成的,因为只要存在社会就一定会会存在矛盾,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会也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回避社会矛盾,只谈社会和谐的新闻报道无异于“掩耳盗铃”,最终的结果非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会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的、稳定的发展。所以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现实就是:在承认只要有社会就一定有矛盾、有冲突、有纠纷的前提下,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如何协调批评型、揭露型、反思型新闻报道和正面的宣传报道的关系。
笔者认为,要很好地处理两者的关系,最关键地就是在于引导,即便是一个看起来反应负面实施的报道,只要加以适当的引导,一样可以由负面转化为正面。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报道,案件本身固然是一类社会矛盾的体现,单纯介绍案件则必然会有负面之嫌,但是只要将此类案件宣传报道的落脚点放到“如何提醒公众辨明真伪,如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上来,即便再负面的消息亦可以成为典型的正面报道。而如果不恰当的引导,即便是一个正面的选题也容易变成负面报道。比如,在报道政府实施了便民举措的时候,特别强调“虽然这些便民举措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那么,按照二元论的观点,这到底是正面宣传呢,还是负面报道呢?价值观多元的时代,这对于新闻报道的从业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但同时也应该承认,的确存在一些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很难向一个积极的方向引导,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更加突出地强调国家对此等恶害坚决严惩态度,对此类否定正常社会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的态度,更加突出地强调“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报应刑的刑法目的论,即可起到震慑犯罪、正向引导的作用(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就是国家通过刑事制裁对于某种恶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结果是否和社会公众朴素的法感情相一致,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里无法展开讨论)。
综上所述,笔者亦认为,正面宣传报道和负面新闻报道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两者时常可以互相转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特别强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这个表述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可商榷性。
02
媒体对于某一类案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大规模集中报道会不会涉嫌炒作?
什么是“炒作”呢?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给“炒作”一词的定义是:为扩大人或事物的影响而通过媒体反复做夸大的宣传。可见,炒作本身即是一种宣传,这种宣传是一种“反复”的、“夸大”的宣传,而新闻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一定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如实地、不渲染、不夸大的报道,新闻不符合炒作的含有“夸大”性的定义,因此,从汉语语义学的角度来看,新闻报道绝不是炒作!详言之,不管是正规媒体还是自媒体,即便在再集中的时间范围内对某一事件做再大规模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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