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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呼唤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颁布实施之际
?沈文
编者按
董存瑞烈士名誉侵权案,十年前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依法维护英烈名誉,对一个时期戏说红色经典、恶搞英雄人物、质疑英烈壮举、贬损英烈的不良社会风气以有力的回击和震慑,引起了中央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媒体和法律工作者的有力支持,是一个依法保护英烈的典型范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营造了强有力的舆论氛围。今年5月5日是董存瑞烈士牺牲70周年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是对董存瑞和无数英烈的最好纪念。作者沈文年至年曾任隆化县董存瑞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亲历了维权的始末。
年4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5月1日实施了。想起十多年前在北京朝阳区法庭为“董存瑞名誉侵权案”出庭的情景,真是百感交集。英烈为了国家牺牲,谁来守卫英烈?终于有了法律利剑,让英烈既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将不会重演。
侵权风波
年4月,《大众电影》杂志第八期刊登质疑董存瑞的文章,题目是:《(董存瑞):“真实”创造的经典》。这篇记者访谈《董存瑞》电影导演的文章写道:“谁也没有亲眼看见他托起炸药包的情景,这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当时董存瑞没有带架子,桥肚上也不能放炸药。战斗结束后,从地下挖出了董存瑞媳妇为他做的袜底来,于是军事专家就认为董存瑞极有可能是举着炸药包炸桥的。”当月,一些媒体以“董存瑞牺牲有‘新说’”为题报道此文。“真实”一文发表后,董存瑞烈士陵园管理处立即行动起来,联系、走访相关人士,通过各种媒体批驳其失实报道。
不能沉默
年7月1日,《解放军报》全文刊登《请尊重烈士用生命和鲜血写下的历史》并配图专题评论《从英雄的尴尬说道德底线》。
年8月19日,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东方时空》播出《电影传奇——董存瑞》,《董存瑞》电影导演对着镜头直接讲:“我是怎么了解的呢?郅振标(顺义)是真正跟着董存瑞冲上去了。但董存瑞冲到碉堡前头后,郅振标找不着他了。以后怎么知道、确定他是托着炸药包炸的呢?就来了一些军事专家,因为谁炸的不知道。这是一个英雄啊!怎么着呢?那就是托。托可能吗?最后有人建议挖底下,挖这个桥底下。结果最后挖到一定深度的时候,挖出一个袜底儿来,就是董存瑞媳妇给董存瑞缝的。班里的同志都知道,这是董存瑞的袜底儿,这么确定这是董存瑞。”
对于该导演再次出言质疑否认英雄,董存瑞生前战友程传九、宋兆田、肖泽全站出来有话说,“不管付出多大代价,也要让事实说话,让死去的英雄瞑目,我们确实亲眼看见董存瑞炸碉堡,这是我们民族的骄傲,历史不能抹煞”。
年11月17日,《承德日报》专版刊登董存瑞烈士陵园职工访问董存瑞生前首长、战友后的访谈录《我们见证了董存瑞炸碉堡壮举》。
年8月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会客厅》栏目播出《程传九:保卫董存瑞》。程传九是董存瑞生前所在11纵队3师政治部宣传干事兼宣传队副队长。在当年的隆化解放战斗中,程传九作为师里的下派干部到董存瑞所在的连指导工作,从开始决策到战斗结束,他和董存瑞全程参与了攻打隆化的战斗。他在节目中说,“亲眼见到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不只我一个人,起码有这么几个人:郅顺义(董存瑞生前战友,时任三十二师九十六团二营六连七班长)。郅顺义和董存瑞从我们跟前去炸碉堡。郅顺义到离桥型暗堡四五十米的地方,向桥底下打手榴弹,用浓烟掩护董存瑞冲到桥下。所以他离董存瑞最近,他看得最清楚。还有连长白福贵、指导员郭成华,我们都亲眼看到了董存瑞手托炸药包炸毁敌堡的。”当天全国有三亿观众收看了专题访谈节目。地方报纸《承德日报》《承德晚报》《承德广播电视报》和承德电视台一直跟踪报道了相关消息。
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军事频道《和平年代》栏目播出专题片《历史作证》,从正面报道了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英雄壮举,我和存瑞中学校长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批驳了玷污英雄的不良风气。
走向法庭
年3月6日,隆化县董存瑞烈土陵园管理处,董存瑞生前战友肖泽全、宋兆田、程传久,董存梅、董存金,董存瑞生前部队,隆化存瑞中学、存瑞小学、存瑞幼儿园,联合将颠覆英雄形象的《大众电影》杂志、《董存瑞》电影导演告上北京朝阳区法院,我们怀着复杂的心情,为了英堆走向法庭。3月9日,北京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董存瑞名誉案。
4月份,《人民法院报》《新文化报》《北京晚报》《上海青年报》《广州日报》《南京日报》《广西日报》《辽宁日报》《山西晚报》《长沙晚报》《兰州日报》《黑龙江晨报》等80多家报刊报道了全国第一例战斗英雄名誉侵权案件——董存瑞名誉权案立案。4个月内,国内外家媒体对董存瑞名誉权案作出相关报道。
年5月5日,《法制日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法制晚报》等0多家媒体报道了董存瑞名誉侵权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情况。中央电视台7频道播出本案专题报道节目。在朝阳区法院大门前,我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面对镜头我说出了隆化人民的心理话:英雄是民族的,是社会的。这场官司的结局在我们的意料中,因为董存瑞炸碉堡是铁的事实。我们打官司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唤起人民对英雄的爱戴和敬仰。
维权胜利
年1月19日,董存梅收到了北京朝阳区法院发来的《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1.被告《董存瑞》电影导演、大众电影杂志社,在近期的《大众电影》上发表一篇对《为了新中国前进》中饰演战斗英雄董存瑞的王宝强的采访文章,文章将叙述董存瑞在党的培养教育下,从一个普通农村孩子成长为一名人民英雄的光辉历程,该文生动地再现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英雄壮举.大众电影杂志社给原告董存梅、董存金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讼费3.5万元。
热切呼唤
至此,董存瑞烈士名誉侵权案结案。这场诉讼案的社会意义是对一个时期戏说红色经典、恶搞英雄人物、贬损英雄的社会不良风气给以有力回击,引起中央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千千万万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为维护英雄形象,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立一个典型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了。英烈得到法律保护终于实现了。今年的5月5日,是董存瑞烈士牺牲70周年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是对董存瑞和无数英烈最好的纪念。
从年9月17日《人民日报》刊登《手托炸药箱炸毁碉堡、董存瑞同志英雄牺牲》的报道,到年8月11日《人民日报》刊登《不要丧失景仰英雄的美好天性》,年7月1日《解放军报》刊登《从英雄的尴尬说道德底线》的60年间,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实施的10年间,70年时间,我们建立了新中国,我们站了起来,我们富了起来,我们正在强起来。我们有了英雄,我们学习英雄,崇尚英雄,景仰英雄,我们弘扬英雄精神,我们为英雄走向法庭,为了保护英烈出台法律,我们向法制社会又迈进了一步,因此,我们更要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文化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占领思想高地,坚守精神家园。(作者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承德市作协副主席、隆化县文联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承德日报
编辑:百伶
注:我们尊重作者原创,以上图文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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