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标题为:“北京市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研究”,为北京义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课题组,根据从北京市老龄协会得到了的“年北京市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年调查”)”的数据库,联合12位教授、研究员和老年服务机构管理者共同研究所得。
在这基础上,课题组进行了研究报告的撰写。本报告为正式报告的简短版,共分四个部分:
一、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概念框架和国际经验;
二.北京市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背景;
三、北京市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四、关于建立北京市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建议。
今天会刊登报告的前两个部分,文中引用多项数据说明北京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已不可逆转。作为主要政策对象的户籍老人,尤其是高龄老人,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这样的发展趋势,使医疗保险和老年服务负担日益加重,所以必须进行改革,即通过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与失能老人长期照护相关的筹资制度和服务体系,并妥善地作出统筹安排。
执笔I唐钧
北京义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课题组
北京市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研究(上)
“十二五”以来,尤其是年以后,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老年服务问题得到了国家的分外重视。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了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在会上,主席指出:要“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此前,在年年底,我们接受了北京市老龄协会委托的、题为“北京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的研究课题。在接受研究任务之后,我们即联合12位教授、研究员和老年服务机构管理者,组成了课题组。
北京市老龄协会提出的研究任务是:“北京市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结合主席提出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新概念,我们将研究目的调整为“北京市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并由此提出了两个研究问题:其一是如何通过“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保障手段,来为筹措资金和提供服务;其二是“十三五”期间,如何在北京市创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策略与步骤。
就研究方法而言,课题组主要采用了以文献研究为主要质性的研究方法,和以问卷调查为主的定量研究方法,而主要以后者为主。课题组从北京市老龄协会得到了“年北京市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年调查”)”的数据库。同时,课题组还于年4—6月,在用分层随机抽样的办法,对北京市三个区的位老人,进行了问卷调查(以下简称“年调查”)。
在此基础上,课题组进行了研究报告的撰写。报告共分四个部分:
一、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概念框架和国际经验;
二.北京市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背景;
三、北京市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四、关于建立北京市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建议。
以下分而述之:
一.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概念框架和国际经验
国际上,“长期照护”和“长期照护保险”等概念非常流行。但现在主席提的是“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怎么理解“长期照护保障”,落实主席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讨论在北京市如何建立这项社会保障制度,我们的报告,恐怕要从对这个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开始。
1.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是一个新概念
主席提出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无疑是一个新概念。而且这个概念可能会涉及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这显然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新概念。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主席的讲话,是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的集体学习时发表的,并且与“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为,主席提出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老年群体的。按国际经验,在老年群体中,长期照护主要针对的是“失能老人”,尤其是“完全失能老人”。
其次,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主席讲话中,给这项制度加了一个定语,即“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对于这个定语,也许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把“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理解为三种社会保障手段。保险和救助主要用于筹资,而福利主要强调服务。
这就是说,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要兼顾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是一个国内学术界常说的“大保障”概念。其二,把“保险和福利及救助”都理解为筹资手段,其中的“保险”可以是社会保险,也可以是商业保险。从筹资的角度看“福利”,则应该是社会津贴。因此,在实践中,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筹资模式,可能是“混合式”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并针对“十二五”以来中国实施老年服务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长期照护保障应该是一个“大保障”的概念:
第一,使用“保障”一词,是要把用于筹资的保险、补贴等资金保障手段,和用于生活照料和护理、康复的服务保障手段,放到同一个概念框架中,并实现无缝链接,使二者融为一体;
第二,在筹资方面,广开门路,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府补贴、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等手段,可以用的都用上,以“混合式”的新模式,为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群体,设置目标一致而路径各异的资金筹措渠道;
第三,在服务方面,要着力引导老年服务机构将机构、社区、居家三个层面整合为一体,向“中档设施、小型适用、专业水准、优质服务、融入社区,惠至居家”的方向发展;
第四,实现的“大保障”的组织保证,需要各相关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力合作,以求达致多方共赢。
2.长期照护的国际共识与相关经验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发达国家纷纷进入人口老龄化,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医疗服务制度,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有研究表明:“美国、日本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的原因,除了医疗技术发展造成的费用增加,主要是由于人口老龄化。”
虽然坊间有传说,平均而言,一个人一生的医疗费用,70%是用在临终前的最后一个月。但是国际上有研究发现:所谓“临终前的短期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实际上主要增加的是护理费用。
于是,发达国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便有针对性地将把政策视野聚焦到“长期照护”(Long-trmCar)。具体的政策思路是:首先将本应属于临床护士的工作,基础护理,亦即日常生活照料,从医疗服务中剥离出来;接下来,一部分非治疗性的护理和康复服务,也被从医疗服务中划分出来。
所谓“非治疗性的护理和康复服务”,是指其目标不是为了“治愈”,而是为了延缓老年人罹患的慢性病病情发展,并尽可能地维持老人生理机能和精神健康。将上述两项服务合并到一起,就是所谓的长期照护。
长期照护在日本被称为“介护”——看护、照顾的意思。即一方面是在日常生活中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帮助,另一方面也包括医疗、看护、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援助。
在这里强调的是:介护是以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为基础、为独立生活有困难者提供帮助。其基本内涵为自立生活的支援、正常生活的实现、尊严及基本的人权的尊重。其理由是:老年人的失能并非都是由疾病造成的,生理衰退和认知障碍,同样也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还需要强调一点,按照已经形成的国际惯例,很多国家会把长期照护归入社会服务的范畴。这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长期照护是由在社会服务领域专设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而不是医疗机构。
其二,在专业设置上,长期照护要与医疗服务,医院中的临床护理分离,自成一个独立的专业。按照国际经验,长期照护的专业团队由注册护士为首,主要包括护士、社会工作者、营养师、康复师和心理咨询师等构成,在一线为老人提供日常照护的是专门从事老年照护的服务人员。譬如日本的“介护师”和“介护士”。
将长期照护纳入社会服务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降低服务成本。因为医疗服务通常被看成一种“高门槛”的专业服务,凡服务,只要沾上医疗的边,成本就上去了,全世界皆然。日本学者的研究指出:同样的照护服务,由老年服务机构提供,医院三1/7。
世界各国对长期照护的历史性选择表明,这项制度背后的理念,还有更为深远的内涵。丹麦在年提出了老年人医疗卫生和福利服务的三原则:“第一,人生自始至终的原则,第二,剩余能力发挥的原则;第三,尊重老龄者自我决定的原则。”
在国内,有研究者将其概括为“连续性、自主性、自立性”三原则。
其中的“人生自始至终”或“连续性”原则,主要就是目前谈论甚多的“原址安老(AginginPlac)”,特别重视老年生活的人文环境,希望老人能在自己长期居住的住宅和社区中度过晚年。
其中的“剩余能力发挥”或“自立性”原则,是强调尽可能地保护和维持老人的自理能力,因此机能康复是长期照护服务的重要任务。
其中的“尊重老龄者自我决定的原则”或“自主性”原则,是强调需要什么服务,由谁来提供服务,在什么地方接受服务,等等,都应该由老人自己来作选择和决定。
这三大原则与如今联合国倡导的“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是一脉相承的,这些理念应该贯彻在长期照护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险的设计中。
3.长期照护资金筹措的国际经验
对失能老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显然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按照国际经验,大多数建立了相关制度的国家都采取了长期照护保险的筹资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世界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逐渐形成了若干种不同的模式。
有研究以丹麦、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来讨论长期照护保险的各种模式。
研究指出:因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保险型和福利型两大类。在上述四个国家中,丹麦属于“福利型”,财源是税金,由政府机构来实施;美国属于“商业保险型”,财源是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来经营;德国属于“社会保险型”,财源是保险费,但由政府机构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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