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披露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扩容背景

伴随发行主体扩容和交易场所增加,提高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理性投资的基础,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年1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从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同时增加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等交易场所,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投资者投资范围。

在此背景下,伴随发行主体扩容和交易场所增加,提高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理性投资的基础,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条件。随着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信息披露规则也需逐步完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公开与非公开两种,其中公开发行方式涉及众多个人投资者,他们是需要信息披露和保护的主要群体。目前来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披露要求低于上市公司发行人。以定期报告为例,根据管理办法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债券上市规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年报和半年报,但同时两家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同样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时,前者的披露要求实际上高于后者。虽然投资者在投资股票和债券两类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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