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申请先行部分裁决破解未完工程撤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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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例被《北京晚报》进行了整版报道。该案解决了在施工合同争议未决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撤场复工的难题。因其良好社会效果,年7月17日,《北京晚报》以《破解工程纠纷撤场难题,推动烂尾楼工程及时复工》为题,对杨明律师的办案事迹进行了专题报道。

本案历经仲裁、诉讼、复议、执行等仲裁委和三家法院的审理,涉及主要焦点问题有:工程长期停工后是否应解除合同?因采购价格争议导致停工是否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工程价款未结算前发包方能否主张撤场?未完工程解除合同时工作界面如何确定?未完工程撤场如何进行工程移交?

案情简介

年7月21日A医院通过招标与名达建筑公司(以下称名达公司,本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名达公司承建该A医院的病房楼工程。该工程的中标合同价为1.06亿元,设计总建筑面积.55平方米,共12层,是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年5月1日。然而,工程开工后,双方因材料认价、费用调整等原因多次发生争议,工程先后三次停工,到约定的竣工日期时,才仅仅完成结构施工。更严重的是,年7月20日起,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成了烂尾楼。A医院认为这是名达公司为追求暴利,不断要求增加人工费、材料高报价的要求未得到满足而故意制造的停工事件,遂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名达公司复工。可是却在年11月,等来了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名达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名达公司以A医院更换图纸、存在大量变更洽商为由申请仲裁,要求A医院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万余元、支付利息、律师费等四项请求共计1.05亿余元。A医院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已按时支付了各期进度款总计万余元,但目前的工程量尚未过半,按照名达公司的要价,不仅工程造价要超预算一倍以上,工程竣工也遥遥无期,遂萌发了解除合同、另聘施工单位,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尽快完成工程的想法。然而,许多律师在看了A医院提供的相关材料后,都倒抽了一口凉气。原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可调价格,并约定大宗材料、主要装修材料及暂估价材料由双方共同考察确认价格,其他材料随时认价,甲方(A医院)逾期不做答复的视为认可。而A医院由于施工管理经验不足,对于乙方(名达公司)许多材料的高报价没有及时答复。在这种情况下,A医院要想挽回被动局面,解除合同难度可想而知。更为困难的是,A医院还希望能够尽快让名达公司撤场,以便另择其它公司进场复工。而众所周知,“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一些施工企业的操作惯例,名达公司在未达目的前,必然会以案件尚在处理中为由拒不撤场,以增加自己要价的筹码。

由于案情复杂,目标难度大,A医院对多家律所进行了考察,在经过与多位律师的交流后,A医院最终选择了笔者担任其代理人。那么,代理律师将如何完成A医院关于解约和撤场呢?

仲裁策略及其实施

一、查微析疑,果断提出仲裁反请求为撤场奠定基础

接案后,笔者在A医院资料室对所有工程资料进行了夜以继日的深入分析,发现:名达公司有三大过错导致了工期延误,一是名达公司的三次停工并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同意,可定性为擅自停工;二是名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不力,没有有效落实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实际进度严重落后于计划进度时,拒不优化施工组织、改进施工措施;三是名达公司并未对其提出的“施工过程中更换图纸导致工程多次停工”的主张有效举证。于是,我们在完成答辩状的同时,果断建议A医院,立即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反请求。A医院倍感振奋,提出了解除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工程延期损失;立即完成撤离施工现场并向A医院移交已完工程、相应资料和已购材料、设备等5项反请求。

可A医院担心的是,双方共计提出了9项仲裁请求和反请求,证据材料几十本,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这案件何时才能审结?病房楼工程何时才能复工呢?人满为患的门诊楼里病人实在等不起啊!

二、申请部分裁决,防止案件审理影响工程复工

面对这一棘手的问题,为了尽快撤场恢复施工,笔者根据仲裁规则结合执业经验,提出了就A医院5项反请求中的两项请求,申请先行部分裁决的建议。为此,笔者向A医院解释,所谓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提交仲裁的民商事争议中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已审查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而先行作出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实体问题的终局性裁决。民商事仲裁的部分裁决与仲裁的最终裁决一样均是执行根据。一旦做出,就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名达公司早就扬言不付款谁也别想把他们清出去,仲裁委能支持这样的申请吗?对于A医院的担心,笔者解释说,“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且《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也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于是,年1月A医院提出了《关于对反请求申请书中部分请求事项先行裁决的申请书》,要求对反请求中的第1项解除合同和第3项撤场移交先行裁决。

三、申请施工现场盘点,为先行撤场排除程序障碍

为了给部分裁决奠定一个可执行的事实基础,防止名达公司以撤场会破坏施工现场、妨碍下一步的工程量认定,笔者代理A医院又及时提出了对施工现场进行盘点鉴定的申请。年3月份,仲裁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组织双方对工程已完部位和现场材料、设备进行了测量、清点和确认,出具了《病房楼工程施工现状盘点鉴定报告》。撤场的最大障碍顺利排除。

年4月20日北京仲裁委做出了《部分裁决书》,认为:该工程已停工半年多,A医院要求解除合同,而名达公司对此虽不同意,但并无继续履约的方案和行动,双方的全部争议仲裁庭一时无法做出结论,如听任停工状态继续,将无端扩大损失,现鉴定部门对现场盘点已完毕,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具备,故裁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名达公司在50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A医院移交已完工程及相应资料和已购材料、设备。A医院的这两项请求得到了全面支持。

四、一波三折应对诉讼,三家法院裁定铸铁案

名达公司不出意外地强烈反对这一部分裁决,还没等A医院申请强制执行,A医院就接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名达公司以事实没有查清、不具备撤场条件、存在漏裁等为由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法庭辩论上,笔者指出:“部分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只需就涉及的请求查明事实即可,不存在漏裁的问题,该工程的现场盘点已经完毕,不影响下一步的造价鉴定需要,况且解除合同并不导致施工现场当即变化,相反,若放任停工继续下去,对双方都是损失,更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是对广大病患者的不负责任。因此,部分裁决不仅程序合法合规,且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名达公司所述的各项理由均非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经双方激烈辩论,年7月9日,法院全部采纳了笔者观点,作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名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请求。

由于名达公司拒不履行撤场裁决,A医院向工程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风波再起,名达公司又以所谓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显失公平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对此,笔者据理力争“名达公司所提的各项事由均不能证明仲裁程序违法,且包括显失公平在内的各项理由已被二中院的生效裁定全部否决”。由于A医院论证充分,年9月3日,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名达公司的申请。

但名达公司仍拒绝撤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一中院的裁定。北京高院年10月9日作出了《执行裁定书》,采纳了A医院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和一中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名达公司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至此,工程撤场与移交在穷尽了仲裁委、二中院、一中院、北京高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后,终于作为一个铁案,进入到强制执行环节。

五、撤场移交获执行,工程造价得控制

法院于年10月23日发布了执行公告,但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名达公司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工人在工地制造事端。为避免矛盾激化,撤场前,我们多次与A医院保卫部门、法院执行庭和当地派出所沟通,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做出详细的应对预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撤场建议,并还多次到现场向工人宣讲仲裁结果和法院的公告。经过其耐心细致的工作,年底最终实现了安全、平稳、有序撤场。

撤场完成后,A医院在笔者的帮助下选聘了新的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迅速恢复。年7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们提出的人工费调整缺乏合同依据的主张,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在对该案经过长达1年8个月的审理后,作出了终局《裁决书》,裁决由A医院支付名达公司已完工程尾款及材料款等万余元。至此,代理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为A医院减少经济损失余万元。

案件总结

工程撤场,尤其是未完工程撤场一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一大难题。由于工程争议事项尚未解决,施工人往往以尚未结算清工程款为由拒不退场,导致工程烂尾,社会资源浪费。

本案代理过程中,笔者充分利用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的规定,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原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六)款关于“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的规定,提交了《关于请求对反请求申请书中的部分请求事项先行裁决的申请书》。同时,为了消除仲裁机构对解除合同后的工程现场变化不利于鉴定的担忧,我们及时申请了对现场工作界面和现场材料设备进行盘点。

上述工作完成后,施工人强烈的反对意见失去了证据支撑,得到了有效化解。正如仲裁机构在裁决书中的认定观点“经鉴定部门现场盘点,工程完工部位和现场材料设备等已查明,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具备。至于申请人(施工人)所担心的造价鉴定时鉴定部门需考察现场的问题,因造价鉴定程序已着手进行,而解除合同并不导致施工现场当即变化”。通过上述仲裁策略,推动了本案在全案纠纷解决前,先行做出了解除施工合同,施工人撤场的裁决。虽然因为施工人的强烈反对,其又穷尽法律途径进行阻挠,以致本案历经了仲裁、诉讼、复议、执行各环节后撤场才得以实现,但相较于全案纠纷解决后再行撤场,依然为发包人赢得了宝贵的复工时间。本案的代理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因如此,年7月17日,《北京晚报》以《破解工程纠纷撤场难题推动烂尾楼工程及时复工》为题,对笔者的办案故事进行了整版报道。

掩卷长思,面对这一案件二十余册厚厚的卷宗和一本长达60多页的代理词,笔者认为,作为当事人不能躺在法律的权利上睡觉。先行部分裁决不能停留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而应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发包人破解工程撤场难题的有利武器。对于代理人而言,诉讼、仲裁策略事关案件成败。胜诉不是目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灵活务实地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才是确立诉讼、仲裁策略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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