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南开西里23号楼5层室。
法定代表人韩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瑞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胡占凡,台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安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星光大道影视公司)诉被告中央电视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年1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光大道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宫瑞霞,被告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安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光大道影视公司诉称:
我公司于年7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号“星光大道”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并于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及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年6月14日,我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北京星光大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星光大道传媒公司)。
因此,我公司拥有涉案商标自年3月28日至年6月14日期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期间内,被告在其开办的《星光大道》栏目中对“星光大道”文字进行了多期多处商标性使用,具体使用在节目播放时片头、节目录制现场舞台背景屏幕、节目录制现场观众背景屏幕、节目播放时电视屏幕右下角,上述使用均为突出性使用。被告制作的《星光大道》栏目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及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项目均相同,其将“星光大道”作为其电视节目的栏目名称进行突出性使用,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即收看电视的观众将“星光大道”商标误以为是被告的商标,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与原告“星光大道”相同商标在相同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针对我公司涉案商标进行的异议长达七年之久,对我公司获准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应该非常清楚,但仍在我公司正式获准注册之后,在未获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星光大道”作为电视节目的栏目名称并作突出使用,故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一千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
一、原告已将涉案商标转让给他人,不再享有针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
二、“星光大道”是我方电视栏目名称,其知名度和商誉系由被告建立,我方对“星光大道”享有合法权益。我方已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注册了“星光大道”商标,有权播出《星光大道》栏目。我方的被控侵权行为亦未落入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商标的基本情况
年7月9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号“星光大道”商标(即涉案商标,见附图),并于年1月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针对涉案商标,被告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其后历经商标异议复审和行政诉讼,涉案商标最终于年3月28日被授权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及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涉案商标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年6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从原告转让至案外人星光大道传媒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标注册证及其商标档案、()商标异字第号“星光大道”商标异议裁定书、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星光大道”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一中知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在案佐证。
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简称第号公证书)载明,原告于年5月28日对域名北京哪家医院治白癜风好北京最好的白癜风医院在哪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djehdnde.com/wbys/7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