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然发行公司债券信息表露

来源: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然发行公司债券信息表露相干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干中介机构:

为规范非公然发行公司债券信息表露业务,做好公司债券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表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非公然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干业务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1、从年9月1日起,对于新申报或已申报还没有发行的非公然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召募说明书中明确约定表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已发行的非公然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召募说明书中约定表露定期报告;拜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誉评级的,应当在召募说明书中约定表露定期报告。

2、对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等非公然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编制表露定期报告,其可在本所固定收益专区对定期报告进行索引式表露。

3、信息表露义务人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表露最少记载以下内容的上1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1)发行人概况;

(2)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募资金使用情况、信誉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本息兑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是不是存在偿付风险,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4)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实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相干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

(5)触及和可能触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和其他可能影响债券定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6)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4、发行人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表露,因故没法按时表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对外表露定期报告延期表露公告,说明延期表露的具体缘由、预计表露时间和是不是存在影响债券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与风险等事项。

5、年度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当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召募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情况。

6、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在每一年6月30日前表露上1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最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发行人经营与财务状况、召募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内容。

7、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关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的表露内容应当包括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不限于: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活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8、因故没法按时表露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外表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表露公告,说明延期表露的具体缘由。

9、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遵照本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8月29日

(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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