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狗娘养的引发的侵权案

编者按

12月20日和21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丰台区法院,分别就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均认定不构成侵权。两份判决书很有意思,贴出来供各位欣赏。

来源

北京法院网黄钟、洪振快与郭松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民初字第号原告:黄钟,男。原告:洪振快,男。委托代理人:吴飞,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松民,男。委托代理人:赵明,北京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华,男。原告黄钟、洪振快与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钟、洪振快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飞与被告郭松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王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钟、洪振快诉称:年11月23日,被告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说:“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该微博内容系针对同日梅新育微博内容:“《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之转发和评论。该微博所指涉的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刊发在《炎黄春秋》杂志年第11期,由黄钟编辑、洪振快写作。被告发表上述言论时,其新浪微博拥有粉丝数逾18万,上述言论发出后,被网友次转发,32次评论,其侵权言论被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对原告公然辱骂。对原告发出的律师函非但不予理睬,而且在其微博上公开,不思悔改继续辱骂,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时删除相关侵权言论;2、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道歉,且置顶60天,同时在《新京报》、《北京晚报》、《南方都市报》、《环球时报》等纸媒上连续7天刊登道歉广告,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原告同意;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必要费用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郭松民辩称:被告发表的微博系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批判和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被告一贯公开坚持的立场。此前在被告的微博中也有类似批驳意见的表达,并非针对原告个人。被告与原告从不相识,没有接触,不存在个 的联系。被告微博对梅新育微博的转发只是网络微博发布的常见做法,被告微博内容与梅新育微博内容并无必然关系。被告是在阅读并转发了其他网民关于“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的微博后,针对那些试图污蔑、玷污抗日英烈,丑化人民英雄,侵害社会公德的历史虚无主义者进行的评价。被告认为,革命先烈不容亵渎,人民英雄不容玷污,每个公民都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维护人民大义的义务和责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载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的文章。洪振快系该文章作者,黄钟系该文章责任编辑。该文亦在炎黄春秋网站上登载。上述文章中,分多个小章节,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文献资料,分别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年11月23日13时许,有网民“鲍迪克”发表微博“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对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上述文章中部分内容加以转引。此后,网民梅新育在转发鲍迪克微博后,同时发表微博:“《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郭松民将鲍迪克和梅新育的微博进行转发,同时撰写微博:“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以下简称涉诉微博)。针对涉诉微博,年12月19日,黄钟、洪振快向郭松民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郭松民于年11月23日所发微博被多次引述和转发,侵犯了黄钟、洪振快的人格权利,造成了恶劣影响,要求郭松民及时删除言论;公开道歉;支付黄钟、洪振快为此发生的费用。否则将引发诉讼。年12月23日,郭松民在收到上述律师函后,发微博:“有趣,我因前不久转发微博时加了一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今天收到《炎黄春秋》编辑和作者的律师函,威胁要起诉。这不是自认自己在搞历史虚无主义,且是狗娘养的吗?我坚持这样的观念:搞历史虚无主义就是狗娘养的。《炎黄春秋》就是搞历史虚无主义的大本营。静候起诉!”。同日晚些时候,郭松民将收到的律师函拍摄照片在自己的微博中转发,同时发微博:“因为我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炎黄春秋编辑、作者发来的律师函;洋洋洒洒三页纸,难为他们了。”。另查,在年3月、4月,郭松民也曾在自己的微博中发表批驳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论。诉讼中,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黄钟、洪振快与被告郭松民在本案涉诉纠纷发生之前,无个人交往,相互不熟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律师函、网页打印件、期刊文章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涉诉微博系郭松民本人撰写、发布,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诉讼由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并发表在《炎黄春秋》杂志上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经微博传播后,本案被告郭松民在微博上转发并作出评价所引发。因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其背景、各自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言论所针对的对象、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然而,《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一个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从“狼牙山五壮士”从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数量以及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入手,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 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原告作为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回应、批评乃至公众的反应,并因此对后者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第二,在上述背景下,被告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细节》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被告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第三,关于被告微博所针对的对象问题。诉讼中郭松民抗辩称涉诉微博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对此,郭松民还进一步提交了涉诉微博撰写之前以及之后自己的微博内容作为对自己一贯态度和立场的佐证。首先,从涉诉微博本身内容审核,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针对两原告。虽然郭松民在发表涉诉微博前,先后转发过其他网民的微博,但对于不了解争议原因以及未进行深入阅读的读者或网民,并不能通过涉诉微博确定两原告的身份。其次,根据郭松民提交的其在其他时期发表的微博内容,可以认定郭松民对类似问题所持的否定和评判态度是一贯的,涉诉微博与其惯有态度是一致的,并未出现异常转变或特别调整。加之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被告与两原告并无个人交往,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应不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对两原告的影射。因此,本院对于被告提出的涉诉微博并非针对两原告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第四,关于损害后果问题。就损害后果问题,原告方提出被告微博粉丝数量众多,被告微博评论发表后被大量转发并引发评论,传播广泛,由此认为被告的微博评论给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分析涉诉微博发表后大量网友的转发、评论情况才能作出判断。原告方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转发、评论的网民很多是在表达阅读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文章后的意见,或者自己对于后人应如何看待和评价革命英雄的看法,内容各异,角度和态度亦多有不同。考虑到微博这一社交工具和网络媒体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这些转发与评论行为更多的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非由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的。故涉诉微博被大量转发或评论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造成了损害后果。综上,黄钟、洪振快基于涉诉微博提出的郭松民侵权主张及相应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网络作为一种更为自由、便捷、开放的社交平台,已经被广为接受和使用。保持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与文明,亦日益成为每一名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郭松民作为一名实名认证微博的博主,拥有大量读者,微博言论长期被公众所







































北京治疗白癜风多少钱
北京治疗白癜风的 疗法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eijingwanbaoa.com/wbfz/747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