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活中常有租赁、借用汽车的情况,如使用人在驾驶他人汽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有法律责任呢,如果有,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租赁、借用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明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即保险公司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来看,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
第一,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超出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
第三,如果该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超出强制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人的过错比例承担;如果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撞,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责编:Ann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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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健伟律师韩健伟律师系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京执业已15年,所承办的案件在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及东方卫视等媒体有过报导!为人真诚,办案认真负责,经验丰富。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债务、建筑,保险,交通事故等案件。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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