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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03-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楼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汉族,年1月1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49号楼三单元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扬,女,汉族,年1月29日出生,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师大北路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李蔚,上诉人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陈娟,被上诉人搜狗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侯玉静,被上诉人搜狗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文扬、侯玉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首先,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被诉模式属于正当的产品模式,系行业通行做法,并不是针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利用了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经营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再次,一审判决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明显过高。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二被告连续一个月在百度网首页、搜狐网首页、《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万元。事实和理由:搜狗科技公司是”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高速浏览器”、”搜狗手机助手”、”搜狗地图”等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so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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