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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不支持仅以劳动者系新冠患者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条,在各地复工复产的当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让很多患者放下颇为忐忑的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传染病防治法》中早有相关规定。人社部早在1月24日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也已明确,对新冠肺炎患者以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为治疗和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今最高法也拿出了权威的意见,今后如果还有资方以新冠肺炎为由辞退员工,劳方大可以法为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仅仅是保障就业,社会各界都应该对新冠肺炎患者给予最大的关怀和照顾。他们只是不幸感染了病毒的那个人,在疫情肆虐的那段时间,谁又能拍胸脯保证自己不会有感染风险呢?爱护他们,就是爱护可能会不幸生病的自己。更何况,社会正在恢复元气,复工复产正在快速推进,无论做生意,还是打工,都需要对劳资双方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疫情还未结束,有些地方难免还会有个别病例爆出。不仅要对痊愈的新冠患者一视同仁,即便同事工友成为新的确诊病例,也不能加以任何歧视。对企业来说,不歧视新冠肺炎患者,不妨先从不辞退做起。可以说,企业、社区怎样对待新冠肺炎患者,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从这场传染病大流行中痊愈的程度。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丽
流程编辑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