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数额可依据侵权获利确认,一审支持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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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二原告的损失数额时,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二原告提交了相关公证书证明被告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店铺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据,还提交了证据证明造纸行业及被告理文公司的利润率,即二原告已就被告的侵权获利进行了初步举证。由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的相关证据主要由被告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和理文公司掌握,故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被告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提供关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数量、利润率、产品贡献率等数据。鉴于被告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能够证明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情况所涉的相关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侵权获利,应由该二被告承担举证妨碍责任。本案已上诉,尚未生效。裁判文书摘要案号()粤73民初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朱文彬审判员刘小鹏人民陪审员胡秀芳法官助理

邓志愿

书记员

兰海珍

当事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该公司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涉案纸商品及宣传中停止侵害第号“”及第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包含“蓝月亮”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蓝月亮”文字。

三、被告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侵害第号“”及第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纸商品。

四、被告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第号“”及第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纸商品。

五、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万元。

六、被告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的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淘宝网、1号店、苏宁易购商城、京东商城、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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