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护认识版权版权价值层次性的认知

价值创造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永恒主题。在以实物资产为主导的国民经济体系中,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加大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规模来创造价值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传统的价值创造模式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突出,而版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价值创造方式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活动的扩张,并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版权价值是依附于版权产品、版权企业和版权产业三个层次而存在的,这也决定了版权价值必然表现出产品、企业和产业等层次的内在格局,探讨版权价值的层次性是深入认识和科学计量版权价值的重要途径。

一、版权及版权价值的内涵与外延

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称“战略纲要”)提出:“到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自《战略纲要》颁布以来,版权的经济属性和经济价值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版权作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资源,是人类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智慧成果的核心构成要素。由于版权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版权及版权作品在创作和使用过程中受能源和环境的约束较为有限,具有典型的“薄资产、厚效益”的特征,围绕其所形成的产业集群也具有“物质投入少、产出回报高、成果推广快、行业带动广”等特点,且无需依赖过多的物资投入便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是一种典型的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这些属性都源于版权具有独特的价值。版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经济意义主要是围绕着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资产管理、测算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等活动展开的,对应于这些经济活动,版权价值也相应地表现出产品、企业和产业等层次的内在格局,即产品层次的创意附加值、企业层次的版权资产、产业层次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版权价值的认知、开发与运用,对于产品开发、企业成长、产业创新都会产生非比寻常的作用。国内版权产业及相关企业对版权价值的开发和运用活动正在探索并逐渐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规则和方法,这将充分激发民众进行自主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顺应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大趋势,需要主动从产品、企业和产业三个层次来认识、开发和运用版权价值。

二、版权价值的产品层次——创意附加值

版权价值的第一个层次是产品层次,在产品层次上认识版权价值就是发掘凝结在单个版权产品中的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即版权产品的创意附加值。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创意附加值的开发和利用本质上就是让创造者都有机会将它们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版权主要是通过其财产权的交易、转让、许可和抵押等方式发挥作用,从而不断地使版权价值得以实现和增值,而科学有效地认识、开发和运用版权价值的方式就是版权作品的价值评估。首先,以公开的版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强化版权产品创意附加值的开发和运用,可以进一步活跃版权交易和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市场交易规模和交易数量持续增加,版权交易需要依托相应的价格机制得以实现,而版权作品创意附加值的确定需要以公允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方法,版权所有者可以据此对版权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依托于版权价值评估工作,有助于简化版权交易的询价和议价过程,科学合理地确定版权作品的创意附加值。当前,通过建立版权交易公开市场,可以充分发挥版权交易市场在创新版权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过程中的作用,切实保护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以版权交易市场为载体,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传播和运用,推动版权要素大范围、跨领域的高效有序流动,将有利于挖掘、推广、放大、保护版权作品价值,有利于通过交易公开市场形成合理的版权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对版权作品价值的科学认定和评估。其次,创意附加值使版权质押融资活动有了可供评估的客观对象,促进版权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版权相关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拥有的版权资源是一种无形资产,高质量的版权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应该得到市场的认可。建立科学合理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使企业拥有的版权资源能够按照公允价值实现质押融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通过版权价值评估,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科学公正地认定企业版权资产的市场价值,并据此提供相应额度的信贷服务,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再次,评估版权作品价值有助于准确确定版权作品侵权行为的补偿标准,丰富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我国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以法定赔偿标准为依据。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版权价值评估能够科学地确定版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这有助于准确认定侵权的损失情况,确定侵权的赔偿标准,公正合理地处理版权纠纷,从而丰富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版权价值的企业层次——企业版权资产

版权价值的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层次。对企业而言,版权价值是一种典型的企业无形资产,具有显著的非独立性、可交易性、转化性和增值性等特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有形资产相结合,以资产组合的形式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叠加效应和放大效应,从而提高资产运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率,正因为版权资产具有这样的特性,决定了版权资产必然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稀有资产,并且应该将其纳入到企业资产管理的范畴中进行认识。

从企业的现实生存和长远发展角度对版权资产进行有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企业本身的版权资产管理体系。结合具体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对版权资产进行合理开发和配置,不仅要善于经营企业本身处于优质状态的版权资产,而且还需要充分挖掘和盘活企业处于低效运用或闲置状态的版权资产,囊括策划、开发、评估、保护等环节,形成完整的版权资产开发和经营的链条。根据各类无形资产的存在形式、作用途径和运营环境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以“持续开发”和“保值增值”为价值取向的版权资产管理机制,并通过学习借鉴、自我培植、有偿转让和嫁接改造等形式,创造出富有活力、特征鲜明、优势突出的版权资产,还可以通过重组、兼并和托管等方式,以有限的无形资产实现经营更多的有形资产。

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资产管理是探讨版权价值层次性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由于网络媒介极大地改变了知识、信息和技术的衍生传播范围、载体及表现形式,版权资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均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也必然会引起以版权资产为核心的企业核心利益的重新组合和分配。在网络快捷性和共享无界限的社会环境中,网络媒介的扩张力量在相当大程度上弥合了版权资产的创造者、持有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边界。版权资产作为一种社会资源要反映其本身所蕴涵的稀缺性,但在网络环境下却可能成为了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准公共资源,这种属性必然会带来版权资产特有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丧失,造成企业版权资产的无形流失。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必须积极应对信息网络时代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以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采取必要的技术保护手段和适时的维权措施,使企业的版权资产得到安全可靠的保护。

有效地管理企业版权资产,还需要将企业版权资产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结合起来,由财务部门对版权资产的投入产出绩效进行评价,对企业内部富有价值的版权资产进行区别分类和整理,通过多种途径认定版权资产的价值,使版权资产管理的成果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此外,企业应建立针对版权资产的培育、开发和管理的激励制度,通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方式加快产品开发,重视核心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对具有突出贡献和重大科研成果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

四、版权价值的产业层次——版权产业经济贡献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划分方法,版权产业包括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产业,而这些产业又是由横跨多个领域的具体行业组成的。版权价值在产业层次上主要表现为不同种类的版权产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及由此开发的《区域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分析系统》①,进一步突显版权产业在“创新投入高、创新能力强、创新产出高、创新贡献高”等方面的特点,需要提升版权产业在经济增长、就业和对外贸易方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水平,将版权产业作为刺激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引擎,进一步改善社会经济增长的质量。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看,在国民经济中的多数产业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版权产业却是国民经济体系中少数供不应求的产业,这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矛盾的突出体现,以增加版权产品供给和满足社会消费需求为突破口,可以激发国民经济的增长潜力和增加就业,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逐渐实现由原来的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的发展方式向由消费、投资、出口共同协调拉动的发展方式转变。并且,版权产业本身具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等特点,是典型的低碳产业和绿色产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逐渐向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集约型方式转变,极大地提升了科技因素的应用水平并改善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

当前,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水平要明显高于众多发展中国家。年美国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加值为1.21万亿美元,在美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已达到11.06%;年英国版权产业的产值已达到亿英镑,在英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达到7.9%;年澳大利亚的版权产业增加值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为10.1%。年中国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加值为1.32万亿人民币,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为6.37%。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水平仍旧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同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也提出,“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展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提升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水平,需要加强对版权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充分发挥版权产业在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增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创造有利于版权产业成长的新条件和新环境,持续优化版权产品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实施版权产业的“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国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版权产业成为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引擎和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

五、版权价值的层次及其开发运用方式之间的关系

版权价值在产品、企业和产业层次上形成了多层次性的格局,这个格局是版权价值以相应的物质实体为载体所展示出的多种存在形式的组合。其中,版权产品是版权价值在微观视野中的最基本载体,版权企业是版权价值的创造者和拥有者,而版权产业是彰显版权价值经济贡献的最高级实体形态。对应于版权价值的三种开发运用方式,即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资产管理和测算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版权价值多层次性的格局是版权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组织架构。就版权价值三个层次的内涵而言,产品层次是版权价值的微观层次,产品层次的版权价值是凝结在版权产品中的人类创造性的附加值,并以繁杂多样的作品形式表现为版权产品满足消费者精神需要的属性;企业层次是版权价值的中观层次,企业层次的版权价值是企业对版权产品价值进行开发和挖掘,通过相应的经营和配置活动积累起来的版权资产;产业层次是版权价值的宏观层次,产业层次的版权价值是版权产业在经济增长、就业和对外贸易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衍生和增长。版权价值的三个层次,即创意附加值、企业版权资产和版权产业经济贡献是相辅相成的。版权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推陈出新促进了企业层面版权资产的不断重组、优化与增值;版权资产的合理运用和有效配置,保障了版权企业以市场主体的角色充当版权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的组织者,并且,版权企业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与协调运作也进一步刺激了版权产业的成长壮大;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更多版权产品的生产和创新打造了健康的宏观环境,并引导着企业版权资产的开发活动向高效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方向发展。

对应于版权价值的三个层次,确定不同层次版权价值的开发运用方式,即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资产管理和测算版权产业经济贡献也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版权价值评估是准确计量版权产品价值的手段和方法,由此为全面实施版权资产管理和科学计量版权经济贡献奠定基础;版权资产管理是企业对版权价值的开发方式、配置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规划设计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科学制定企业的产品市场开发战略,增强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市场适应性,并最终以产业集群的形式促进整个版权产业的发展;计量和测算版权产业经济贡献,在全面了解和把握版权产品的数量种类以及版权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前提下,同样需要准确测算产品层次上版权价值额度和企业层次的版权资产规模,从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版权价值评估和版权资产管理方法。

六、结语

版权价值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形式,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的重要参与因素。随着经济活动的扩张和经营形式的创新,专门从事版权价值开发和运用的机构已经产生并实现良性运作,版权价值的开发和运用也开始从分散的多元化经营向专业化经营转变,积极利用品牌效应、技术优势、管理创新和服务网络等手段进行版权的流转、许可使用和特许经营,可以通过版权交易直接实现版权自身的价值,进一步挖掘版权价值的增值潜力,提升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水平。当前,提升版权产业在社会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必须合理开发和评估版权价值,强化版权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以高新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为基点,以提高生产效率和满足社会大众需要为目标,以结构优化作为衡量标准,理顺版权产业的生产产业链、流通产业链和消费产业链,科学有序地开发版权价值,推动版权经济繁荣发展。

来源:《理论探索》年第1期

依法维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如何取证这一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侵权纠纷证据的内容和取证方式做了简要分析。

一、证据内容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权利证明、侵权证据和损害赔偿证据。其中,权利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具有维权主体资格的证明;侵权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害赔偿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侵权人在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的证据。根据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证据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侵犯专利权案件

1、权利证明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明主要包含证明自己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此外还需证明涉案专利在中国合法存在,且专利权处于有效保护期限内。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等。如果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授权时未经过实质审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侵权证据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则为专利侵权行为。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直接证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证据等。

3、损害赔偿证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根据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证据,主要需要证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专利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金额。例如专利权人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的证据,以及企业多付处的费用或及减少收入等损失。

(二)侵犯商标权案件

1、权利证明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明主要包含该当事人是该商标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该商标权在中国合法存在,并在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期内且可被依法行使。如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手续、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等。

2、侵权证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七十六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解释,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等七种行为。侵权证据主要包括涉嫌侵权方生产或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涉嫌侵权方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

3、损害赔偿证据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证据,主要是证明因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侵犯著作权案件

1.权利证明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需要经过相应行政机关审查授权不同,其权利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的权利证明,可以是著作权登记证书,此外,作品底稿、原件、底片、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存在的初步证据。如存在继受、转让和赠与取得的情形,作为继受权利人,转让、赠与合同或协议或法院判决等也可作为证明著作权存在的证据使用。

2.侵权证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解释。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类型,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可能涉及人身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侵犯人身权利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侵权人发表在后的证据;侵权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证据等。侵犯财产权利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利用网站、图书、视频等形式,对著作权人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的证据;此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凭证等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证据。

主要是证明因著作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数额计算方式。

二、取证方法

(一)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三)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六条和《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四)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相应的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五)申请海关调查取证。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北京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eijingwanbaoa.com/bbzz/1145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