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受处罚,高管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12案情简介

年11月,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

年12月至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截至年12月31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0,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万元。截至年12月31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2,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万元,少计提坏账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万元。截至年6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5,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5,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万元;虚构收回预付账款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万元。

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行为,已违反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案件结果年7月8日,证监会完成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审理工作,并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证监会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向兴业证券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展开调查。

  

根据证监会年10月发布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令第号)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表示,启动退市程序后,仍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主体,侵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一是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并   

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类案件,涉及违法主体类型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表示,将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动员行政、司法、自律组织的职能作用,对案件责任人严格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

声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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