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时,须注意商标所有人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能够确保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利,防止竞争对手不正当的损害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或者不正当的搭便车;又要防止过渡保护,不能妨碍竞争对手的交易自由和竞争自由,不能不适当的增加交易成本。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虽然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燕京旅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但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判断二者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经过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商标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产品,而并非旅游服务本身。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而从“燕京旅游”的角度考察,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eijingwanbaoa.com/bbfz/11542.html